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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汉夫妻因车祸意外身亡,遗有存款3万余元及一些衣物。儿子提出自己是死者的儿子,是当然的继承人,主张三人平分;大女儿认为自己是死者的女儿,也是当然的继承人,也主张三人平分;小女儿则认为,哥哥是过继的,姐姐是抱养的,他们不应该继承,只有自己是亲生女儿,全部遗产由她一人继承。他们家的保姆作证说:“夫妻二人死亡前有过遗言,说把存款给小女儿。”问:(1)夫妻二人的遗言有效吗?为什么?(2)本案应以什么方式来继承?请拿出你的处理结果?

题目

刘老汉夫妻因车祸意外身亡,遗有存款3万余元及一些衣物。儿子提出自己是死者的儿子,是当然的继承人,主张三人平分;大女儿认为自己是死者的女儿,也是当然的继承人,也主张三人平分;小女儿则认为,哥哥是过继的,姐姐是抱养的,他们不应该继承,只有自己是亲生女儿,全部遗产由她一人继承。他们家的保姆作证说:“夫妻二人死亡前有过遗言,说把存款给小女儿。”

问:(1)夫妻二人的遗言有效吗?为什么?

(2)本案应以什么方式来继承?请拿出你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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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根据以上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A.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身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B.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财产
    C.甲、乙系夫妻,在一次意外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财产
    D.甲、乙系父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遗产

    答案:D
    解析:
    根据关键信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可知D项属于代位继承。A项甲的死亡发生在继承发生时;B项甲乙为兄弟;C项为子女直接继承父母财产,属于法定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 第2题:

    【判断题】齐某得知自己已患癌症,他便将自己的3个儿子唤到身边,将自己的遗产立下口头遗嘱,家中全部的存款由3个儿子和他们的母亲均等继承,两间房屋全部归他们的母亲继承,这一遗嘱继承是有效的。

    A.Y.是

    B.N.否


    错误

  • 第3题:

    李某、刘某婚后生有女儿李甲、儿子李乙。李甲在与孙某结婚后不久因车祸死亡,留下个人财产存款4万元。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A.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李乙有权继承

    C.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D.刘某有继承权,2人平分


    C参见《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第4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A.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身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B.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财产
    C.甲、乙系夫妻,在一次意外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的财产
    D.甲、乙系父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 遗产


    答案:D
    解析:
    A属于转继承;B项不符合定义的“晚辈直系血亲”;C项属于继承。故正 确答案为D。

  • 第5题:

    【单选题】李某、刘某婚后生有女儿李甲、儿子李乙。李甲在与孙某结婚后不久因车祸死亡,留下个人财产存款4万元。李甲的遗产应如何被继承?

    A.李某、刘某、李乙及孙某有继承权,4人平分

    B.李某、刘某及李乙有权继承

    C.李某、刘某及孙某有继承权,3人平分

    D.刘某有继承权,2人平分


    C参见《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