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①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②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③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④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公司年度报告;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77条规定,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①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②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③本章程的修改;④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⑤股权激励计划;⑥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