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汀)第77条第4项,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II,III, IV, V四项,根据第41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侧于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⑤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C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遂)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