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题目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相似考题
更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 ”相关问题
  • 第1题: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

    A.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0%的

    B.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5 000万元的

    C.出现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主体变更事项

    D.作出发行新公司债券的决定


    正确答案:ACD

  • 第2题: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的有(  )。[2016年5月真题]
    Ⅰ.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2000万元的
    Ⅱ.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Ⅲ.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10%的
    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

    A.Ⅰ、Ⅱ
    B.Ⅰ、Ⅱ、Ⅲ
    C.Ⅱ、Ⅲ
    D.Ⅱ、Ⅳ

    答案:A
    解析:

  • 第3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的是( )。

    A.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少于5000万元的
    B.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吸收合并情形的
    C.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10%的
    D.可转换公司债券单次转换为股票的数额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

    答案:B
    解析:
    A项,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C项,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发行总量的20%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D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4题: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该及时向交易所汇报并披露的重大事项有( )。

    A: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
    B: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但不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C: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
    D:可转换公司债券单次转换为股票的数额达到发行规模的1%
    E: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答案:A
    解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7.1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①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或者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③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情况的;⑤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少于3000万元的;⑥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⑦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5题: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的有()。
    Ⅰ.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2000万元的
    Ⅱ.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吸收合并情形
    Ⅲ.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量的10%的Ⅳ.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

    A、Ⅰ、Ⅱ
    B、Ⅰ、Ⅱ、Ⅲ
    C、Ⅱ、Ⅲ
    D、Ⅱ、Ⅳ

    答案:A
    解析: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7.1条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Ⅰ项,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即需要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少于2000万元的,在此范围内,故应当报告并披露。Ⅲ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Ⅳ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才需要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