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委委员有义务向国务院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并购重组当事 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
1.并购重组委委员存在对所参加并购重组委会议应当回避而未提出回避等违反并购重组委工作纪律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有关并购重组委委员采取的措施包括( )。(1分)A.谈话提醒B.罚款C.批评D.解聘
2.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
3.并购重组申请通过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后,有证据表明并购重组申请人、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对并购重组申请的判断,且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 )
4.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应当及时提出回避的情形包括( )。A.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B.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三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C.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委员及其亲属曾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D.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并购重组申请公司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1题:
对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的任何询问、意见及相关陈述,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外披露。( )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有义务想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 )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