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应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的50%;担保金额不足50%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Ⅳ项,定向发行的担保金额可以不足总金额的50%,但须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B
Ⅰ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的债券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每份面值为100元。定向发行的债券应当采用记账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份面值为50万元,每一合格投资者认购的债券不得低于面值100万元。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定向发行的债券可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也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取其他方式转让,最小转让单位不得少于面值50万元。债券的转让应当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进行,且应当符合转让场所的业务规则。Ⅳ项,定向发行债券,拟认购人书面承诺认购全部债券且不在转让市场进行转让,经拟认购人书面同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提供担保、聘请债权代理人。Ⅴ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同办法第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ⅡⅢ两项参见《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