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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的停牌事宜,A: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前 B:表决结果披露后 C: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 D: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

题目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并申请办理()的停牌事宜,

A: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前
B:表决结果披露后
C: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
D: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期间直至其表决结果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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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下面关于并购重组审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出现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或者表决结果显失公正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相关并购重组申请事项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B.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了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并购重组委员会召歼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对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C.会后事项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参会委员不受其是否审核过该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的限制

    D.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不可再重新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ABC

  • 第2题:

    以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5年9月真题]
    Ⅰ.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撤回申请
    Ⅱ.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Ⅲ.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Ⅳ.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不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Ⅴ.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的,不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A.Ⅰ、Ⅲ、Ⅴ
    B.Ⅱ、Ⅲ
    C.Ⅰ、Ⅲ
    D.Ⅱ、Ⅳ

    答案:B
    解析:
    I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28条第3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问,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N项,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易」除出重组方案,且易」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规定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V项,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视为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①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②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 第3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 定的,申请人不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 )


    答案:B
    解析: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 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 重组申请;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

  • 第4题: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答案:错
    解析: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就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本题说法错误。

  • 第5题:

    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答案:对
    解析:
    中国证监会在发审委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本题说法正确。

  • 第6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下列()事项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A: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B: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C: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D: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 第7题: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的第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A.申请人名单 B.会议时间
    C.相关当事人承诺函 D,参会委员名单、


    答案:A,B,C,D
    解析:
    答案为ABCD。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的第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于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工作底稿、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

  • 第8题:

    上市公司自刊登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至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董事会每隔30个交易日应当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正确答案:正确

  • 第9题:

    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提出停牌申请,且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停牌后三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审议。


    正确答案:错误

  • 第10题:

    在《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中,涉及资产重组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的关注内容有()。

    • A、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并提供保密制度说明,以及与所聘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和交易进程备忘录
    • B、是否出具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
    • C、是否出具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记录
    • D、对于在并购重组停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还要求申请人对其自身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进行充分举证

    正确答案:A,B,C,D

  • 第11题:

    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审核过程中,对于在并购重组停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价涨跌幅超过同期大盘涨跌幅()的,要求申请人对其自身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进行充分举证。

    • A、10%
    • B、20%
    • C、30%
    • D、40%

    正确答案:B

  • 第12题:

    单选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2019年6月真题]
    A

    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

    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

    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正确答案: D
    解析:
    A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项,第32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D两项,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 第13题: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者提出新方案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 )


    正确答案:√

  • 第14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下列关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说法,错误的是()。

    A.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D.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答案:B
    解析:
    A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27条规定,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B项,第32条规定,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CD两项,第34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E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 第15题: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


    答案:对
    解析:
    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工作日将实施进展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并予以公告。

  • 第16题: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答案:对
    解析: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实施重组方案,并于实施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编制实施情况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 第17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

    A:1
    B:2
    C:3
    D:5

    答案:C
    解析:
    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 第18题: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答案:错
    解析:
    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核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公告。本题说法错误。

  • 第19题: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的第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答案:对
    解析: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的第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并于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工作底稿、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

  • 第20题:

    以下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在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撤回申请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撤回申请 Ⅱ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交易的,应当说明原因,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Ⅲ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拟增加交易对象的,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Ⅳ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拟减少交易对象的,不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Ⅴ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的,不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 A、Ⅰ、Ⅴ
    • B、Ⅱ、Ⅲ
    • C、Ⅰ、Ⅲ、Ⅴ
    • D、Ⅱ、Ⅳ、Ⅴ
    • E、Ⅱ、Ⅲ、Ⅴ

    正确答案:B

  • 第21题:

    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的,中国证监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的第4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审核的()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予以公示。

    • A、申请人名单
    • B、会议时间
    • C、相关当事人承诺函
    • D、参会委员名单

    正确答案:A,B,C,D

  • 第22题:

    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等并购重组事项的,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

    • A、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
    • B、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 C、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
    • D、上市公司以原有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

    正确答案:A,B,C

  • 第23题:

    单选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下列关于重组委委员安排的说法,正确的是(  )。Ⅰ.并购重组申请人在审核委员会表决结果公示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中国证监会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Ⅱ.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后,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Ⅲ.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A

    Ⅰ、Ⅱ、Ⅲ

    B

    Ⅱ、Ⅲ

    C

    Ⅱ、Ⅳ

    D

    Ⅱ、Ⅲ、Ⅳ

    E

    Ⅰ、Ⅱ、Ⅲ、Ⅳ


    正确答案: B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8年修订)第31条规定,并购重组申请人可在表决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诉意见。中国证监会应当要求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组织参会委员对申诉意见做出书面解释、说明。如有必要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委会议。根据会议意见,决定是否驳回申诉或者重新提交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并购重组委会议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Ⅲ项,第33条规定,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