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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依照()A、199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B、1994年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C、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D、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程序

题目
在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应依照()

A、199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

B、1994年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C、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D、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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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纽约公约》某缔约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欲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
    B、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D、我国任何受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纽约公约》的适用。详解:由于我国加入了《纽约公约》,因此对于《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对于非《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应由当事人以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之前,应该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请示,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最终决定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但对于承认和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我国任何受理申请的法院可以不经批准予以承认和执行。因此,A、B、C、D项均正确。

  • 第2题:

    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的争议在国际商会进行了仲裁,为了使该裁决能在中国执行,德国某公司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该国际商会的裁决。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种表述是正确的?( )


    A.对于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只有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____ 国际商事仲裁。A正确,依《民事诉讼法》第274条,对于仲裁程序不符合仲裁协议的,需要由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法院才予以审查,法院不主动进行审查。B 正确,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2 款的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情形是穷 尽性的。C项错误,依《公约》第5条(1)③项规定,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事项,法院应拒绝执行该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D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指由于合同、 侵权戒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 务关系,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因此,对于该侵权性质的裁决法院也应当执行。

  • 第3题:

    39、我国对纠纷未得到确定解决的外国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正确

  • 第4题:

    目前对于我国内地和香港之间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人民法院一般依照()办理。

    A、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B、我国内地与香港之间订立的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安排
    C、《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有关仲裁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D、互惠原则

    答案:B
    解析:
    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前,内地和香港相互承认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香港回归后,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协助,不应再适用公约0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成为承认与执行的依据,因此B为正确选项。

  • 第5题:

    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B
    解析:
    【考点】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详解】《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规定:“一、裁决惟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申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二、倘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第6条规定:“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申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申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所以,法院是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A选项错误。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所以B选项正确。如该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所以不是所有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都要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C选项错误。依照《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侵权性质的争议,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也可以以仲裁方式解决,所以我国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所以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