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考点】本题考查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识别【解析】《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企业2月5日收到了甲企业发出的签订合同的信函,符合《合同法》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的情形,要约生效,同时要约撤回的条件也消失。2月6日乙又收到了甲通知信函作废的传真,此时乙尚未承诺是否签约。因此甲发出传真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18条“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的情形,属于要约撤销的行为。因此C选项符合题干要求,是正确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