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内资企业主要生产家电产品,2003年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1)2003年度利润总额为200万元;
(2)全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
(3)“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25万元,广告费200万元,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罚款1万元,自行赞助某小学2万元;
(5)“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5万元,从深圳某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7万元,已知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15%。(注: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不得从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 )。
A.60000元
B.90000元
C.160000元
D.250000元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