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10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1年3月丙转为普通合伙人,2010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直至2012年3月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下列关于甲、乙、丙、丁对30万元银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B.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C.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第1题:
甲、乙、丙、丁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2题:
第3题:
第4题:
第5题:
第6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