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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由甲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背书签章颠倒了位置,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汇票到期后,F公司持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 F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

题目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由甲银行承兑的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背书签章颠倒了位置,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汇票到期后,F公司持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 F公司取得拒绝证明后,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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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根据《票据法》第69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即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王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
    A.甲公司 B.丙银行 C. 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票据追索权
    讲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后,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有A选项正确。

  • 第3题:

    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甲公司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记载“不得转让”。后丙为支付货款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向承兑人戊提示承兑时被拒绝,丁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

    B.乙

    C.丙

    D.戊


    C

  • 第4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丙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乙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

    A:甲公司
    B:丙银行
    C:丁公司
    D:张某

    答案:A
    解析:
    【考点】追索权。详解:《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本题中张某将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乙公司作为背书人不能对其后手行使追索权,因此乙公司不能对丁公司和张某行使追索权,当然丙银行拒绝付款,乙公司不能向丙银行行使追索权,所以只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 第5题:

    A公司为支付货款,2016年5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依法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对该汇票审查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并签章。后B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E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后F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2016年6月6日,G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付款,遭到银行的拒绝,银行理由如下:
      (1)A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不足;
      (2)G公司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2)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哪些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
    解析: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0.5分)根据规定,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0.5分)
    2.E公司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法律效力是:背书人禁止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保证责任。(1分)
    3.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第一个理由不正确。(0.5分)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即承兑人即使未受有资金,仍应负付款义务。所以,本题甲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A公司的银行账户中的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0.5分)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0.5分)根据规定,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本题中汇票到期日是2016年6月1日,G公司在2016年6月6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是符合规定的,因此甲银行不得以G公司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0.5分)
    4.本案中,G公司可以向甲银行、A、B、C、D、F公司行使追索权。(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