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某国家机关与某电脑公司了一份购买某品牌电脑20台(每台1万元,总价值20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国家机关需追加5台同品牌的电脑,价值5万元。在不改变合同共他条款的前提下,该国家机关与该电信公司协商签订了书面的补充合同,并将补充合同副本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认为该补充合同无效。该财政部门的观点是正确的。( )

题目

某国家机关与某电脑公司了一份购买某品牌电脑20台(每台1万元,总价值20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国家机关需追加5台同品牌的电脑,价值5万元。在不改变合同共他条款的前提下,该国家机关与该电信公司协商签订了书面的补充合同,并将补充合同副本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认为该补充合同无效。该财政部门的观点是正确的。( )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根据规定,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题中,原合同采购金额为20万元,本次补充合同的金额为5万元,已经超过了原合同金额的10%,不符合法律规定。
更多“某国家机关与某电脑公司了一份购买某品牌电脑20台(每台1万元,总价值20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在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在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因电脑频繁死机,王某与电脑公司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的解决途径有()。

    A、王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B、王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王某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D、王某可与某电脑公司协调和解

    E、如果王某与电脑公司订有仲裁协议,王某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参考答案:ABCDE

  • 第2题:

    某国家机关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某品牌电脑20台(每台l万元,总价值20万元)的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国家机关需追加5台同品牌的电脑,价值5万元。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该国家机关与该电信公司协商签订了书面的补充合同,并将补充合同副本在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认为该补充合同无效。该财政部门的观点是正确的。(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 第3题:

    努仁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电脑,公司董事长张某便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孙某找到海王电脑公司,在努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努仁公司的名义与海王电脑公司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80万元,并约定于7月2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0海王电脑公司向张某发出确认书要求努仁公司对该合同加以确认。董事长张某在确认书上表明同意孙某与海王电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希望交货日期改为6月12日,并由海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海王电脑公司收到确认书后,表示同意董事长张某的请求。6月11日,努仁公司收到了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6月10日,海王电脑公司将该批电脑交付铁路部门运输,由于泥石流使71台电脑毁损,6月12日,努仁公司仅仅收到29台电脑。之后,努仁公司以海王电脑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海王电脑公司以努仁公司不支付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
    问:(1)孙某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努仁公司更改交货日期后,孙某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何认定努仁公司更改交货日期的法律性质?为什么?
    (4)努仁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为什么?
    (5)71台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孙某与电脑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孙某是无权代理人,所以,该合同只有经过努仁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孙某与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归于无效。因为努仁公司已经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3)努仁公司更改交货日期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为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合同内容的重大事项的变化,属于要约。
    (4)努仁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产生新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5)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脑的损失由海王电脑公司承担。因为合同约定海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在没有送货之前,电脑的损失应由海王电脑公司承担。

  • 第4题:

    某电脑公司有A型、B型、C型三种型号的电脑,其中A型每台6000元,B型每台4000元、C型每台2500元。某中学现有资金100500元,计划全部用于从这家电脑公司购进36台两种型号的电脑。请你设计几种不同的购买方案供这个学校选择,并说明理由。

  • 第5题:

    大地公司因为业务需要,急需一批电脑,公司董事长张某便将这件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孙某找到海洋电脑公司,在大地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大地公司的名义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80万元,并约定于7月20日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海洋电脑公司向张某发出确认书要求大地公司对该合同加以确认。董事长张某在确认书上表明同意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但希望交货日期改为6月12日,并由海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海洋电脑公司收到确认书后,表示同意董事长张某的请求。6月11日,大地公司收到了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6月10日,海洋电脑公司将该批电脑交付铁路部门运输,由于泥石流使71台电脑毁损,6月12日,大地公司仅仅收到29台电脑。之后,大地公司以海洋电脑公司违约为由拒绝付款,海洋电脑公司以大地公司不支付价款为由向法院起诉。问:
    (1)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后,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何认定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的法律性质?为什么?
    (4)大地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为什么?
    (5)71台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因为孙某是无权代理人,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所以,该合同只有经过大地公司的追认才能有效。
    (2)孙某与海洋电脑公司订立的买卖电脑合同归于无效。因为大地公司已经对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而交货日期属于履行期限。既然大地公司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这意味着大地公司拒绝追认合同的效力,因此,该电脑买卖合同因大地公司的拒绝追认而归于无效。
    (3)大地公司更改交货日期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案中,交货日期的更改是合同内容的重大事项的变化,因此该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
    (4)大地公司于6月11日收到海洋电脑公司的同意书,产生新的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大地公司收到同意书,意味着海洋电脑公司的承诺已经生效,合同成立。
    (5)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脑的损失由海洋电脑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本案中,约定送货上门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就风险转移问题另有约定,即风险自送货上门后现实交给买受人占有才能转移,因此合同约定海洋电脑公司亲自送货上门,在没有送货之前,电脑的损失应由海洋电脑公司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25条(合同成立的确定)、第30条(实质性变更)、第49条(无权代理)、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公司董事长张某将想买电脑的事告诉了他的朋友孙某,该告诉是否可以认定为张某授权孙某为其代理人?注意:“告诉”并不等于授权,因为授权行为必须有确定的授权意思,没有授权意思就不能认定为授权行为,因此,孙某属于无权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