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1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协商,乙公司应于2005年10月31日付款。2005年8月6日,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货款出售给中国银行,价款为283520元;在应收乙公司货款到期无法收回时,中国银行不能向甲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销售退回的金额为35100元,其中,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元,成本25000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出售该笔应收账款发生的出售损益为( )元。
A.64350
B.32380
C.22360
D.48350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3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作出甲乙公司委托代销相关业务的分录.
第4题:
第5题: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1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对外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额为1 600元,款项已经收到。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作出甲乙公司委托代销相关业务的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