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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如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

题目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如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答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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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
    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l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甲于2012年2月决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在未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增资决议。
    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 第2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乙的出资各占20%,丙的出资占60%。现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该公司拥有的出资全部转让给丁。对此,如果甲和乙都不同意转让且不愿购买,丙无权将出资转让给丁。( )


    答案:错
    解析: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第3题:

    2015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2018年9月,公司不能清偿欠戊的100万元债务,戊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乙认为自己出资不足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
      问:(1)乙出资不足,甲、乙、丙、丁是否承担责任?
      (2)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乙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
    解析:
    (1)应当承担。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甲、丙、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有权要求。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不正确。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 第4题: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
    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l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甲于2012年2月决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金,在未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实施增资决议。
    甲实施增资决议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甲的做法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5题:

    甲、乙、丙、丁、戊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分
    别为22%、30%、20%、20%、8%。2014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A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集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要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的出资比例为22%,其表决权达到了1/10以上,故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甲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未回避表决,故该决议不合法。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在本题中,投赞成票的乙、丙、丁持有的表决权合计为70%,超过了2/3以上的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