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不处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
B. 处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
C. 持有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10%股份的股权投资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
D. 持有某公司10%股权,该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且该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则该股权投资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
答案:A
解析:
A. B,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管是否处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均应将其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C. D,根据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财会[2014]14号,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定当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方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不管其在活跃市场上有没有报价,也不管其公允价值能不能可靠计量,均划分为“金融资产”(本章所述的“金融资产”,一般情况下应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注:修订以前的规定是,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成本法核算。在活跃市场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投资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
A. 不处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
B. 处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
C. 持有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10%股份的股权投资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
D. 持有某公司10%股权,该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且该股权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则该股权投资应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
答案:A
解析:
A. B,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不管是否处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均应将其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C. D,根据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财会[2014]14号,新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定当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方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不管其在活跃市场上有没有报价,也不管其公允价值能不能可靠计量,均按 “金融资产”章节的要求进行核算。(注:修订以前的规定是,对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按成本法核算。在活跃市场有报价或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投资应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