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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好曾表示将赠与林某3万元,且已实际交付林某1万元,后林某在与刘好之子刘小好的一次纠纷中,将刘小好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刘好可以撤销对林某的赠与B.刘小好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林某的赠与C.刘好应在刘小好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D.刘好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赠与的1万元

题目

刘好曾表示将赠与林某3万元,且已实际交付林某1万元,后林某在与刘好之子刘小好的一次纠纷中,将刘小好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刘好可以撤销对林某的赠与

B.刘小好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林某的赠与

C.刘好应在刘小好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D.刘好有权要求林某返还已赠与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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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1970年刘某(男)与李某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儿子叫刘杰,女儿叫刘梅。1995年刘杰和刘梅先后结婚,婚后各育一子,刘杰的儿子叫刘涛,刘梅的儿子叫王林。1997年刘梅因意外死亡。1999年刘某因病去世,死前留有遗嘱,将2万元的遗产留给王林。经查,刘某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是10万元,无其他个人财产。刘某死后,他的亲属为遗产的分割发生了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1)李某可以获得遗产一共5万元 (2)王林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的遗产份额1万元 (3)刘杰可以

    A.(1)(2)(4)

    B.(2)(3)(4)

    C.(1)(2)(3)

    D.(1)(3)(4)


    参考答案:B
    解析:这10万元财产为刘某夫妇共同所有。在夫妻财产分割后,5万元为刘某的遗产。按照遗嘱在先的原则,遗嘱中2万元留给了王林所有,剩下的3万元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刘某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李某、儿子刘杰、外孙子王林(代位继承),三人平均分割3万元遗产。李某一共可以获得财产6万元,其中只有1万元为继承所得。

  • 第2题:

    2020 年 2 月,刘某将价值为 120 万元、 100 万元(均不含增值税)的两套房产分别赠与其儿子和对其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好友林某,当地契税税率为 4% ,下列关于该赠与行为缴纳税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林某应就受赠房产缴纳契税4万元
    B.刘某儿子应就受赠房产缴纳契税4万元
    C.刘某应就赠与林某房产缴纳增值税5万元
    D.刘某应就赠与儿子房产缴纳增值税6万元

    答案:A
    解析:
    林某应就受赠房产缴纳契税 =100 × 4%=4 (万元)。

  • 第3题:

    张某与刘某约定,张某向刘某购买100万元货物,张某向刘某交付30万元定金,3日后张某向刘某交付25万元定金,刘某称定金给付不足并拒绝接受。关于该定金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定金合同已生效,因为张某与刘某已达成约定
    B.定金合同已变更,因为张某向刘某支付的定金数额少于约定的数额
    C.定金合同不生效,因为刘某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
    D.定金合同无效,因为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定金。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本题中,刘某对张某交付的定金数额存在异议并拒绝接受,导致定金没有完成交付,定金合同不生效。

  • 第4题: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

    1、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2)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3)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

    (2)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于教唆者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

    (1)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人行为;系刘某教唆引起,实施了教唆行为。

    (2)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故意,客观主观统一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教唆犯。

    4、对于王某,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理由同上述刘某。如只考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并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之外的个人行为。因其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他人,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如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需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特定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故其应对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四)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

  • 第5题:

    刘某在城外树林里游逛,遇女青年林某骑车从树林穿过,遂生歹意。他潜伏窥探后发现,林某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骑车路过此地。某日傍晚,刘携带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树后面,等候林下班回家,伺机强奸。当林骑车进树林时,刘突然蹿出,拦住去路,林与其搏斗,将刘踢翻在地后迅速逃跑,刘穷追不舍,林某跑出不远,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欲进去暂时躲避,但屋门推不开,便破窗而入。刘见林逃进屋内,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进屋时,不仅损坏了窗户,而且一脚踩在床上睡觉的小孩(8岁)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
    请问: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
    解析:
    林某对踩伤小孩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因如下:林某在遇到不法侵害时,本可以实行正当防卫行为,在其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防卫能力,也可以采取紧急避险的方法。但是,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本案中林某的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却大于或等于其所要保护的利益,即为自己免遭伤害而将幼童踩伤,因此属于避险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