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结算。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为了控制风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资金的具体用途,如果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则应提前披露。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及的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故C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