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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公司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D.质押合同生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题目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公司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质押合同生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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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公司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根据合同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答案:A,C,D
    解析:
    如果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进行了背书签章,不属于质押背书构成了普通的背书转让。如果仅是签订质押合同,没有进行背书转让签章,也不构成质押背书。选项A不构成票据质押: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不构成票据质押。
      选项C不构成票据质押: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选项D不构成票据质押: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不构成票据质押。

  • 第2题: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答案:A,C,D
    解析:
    以票据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才构成票据质押。

  • 第3题:

    9、甲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甲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不成立

    B.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C 《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公司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所以这种质权不能对抗第三人。故C项为正确答案。

  • 第4题:

    (2017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有( )。

    A.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另行书面签订质押合同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B.出质人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
    C.出质人在票据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签章便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D.出质人未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口头约定质押后,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被背书人

    答案:A,C,D
    解析:
    票据质押行为的成立,应同时符合3个要件:(1)在票面上记载“质押”字样(选项AD未记载“质押”字样);(2)出质人在票据上作质押签章(选项C出质人未签章);(3)向质权人交付票据。

  • 第5题:

    周某持有某公司债券,在购买房屋时,周某以其所持有的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当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时,(  )。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
    解析: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