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199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6号发布,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一)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是指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能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例如,对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有特殊疗效;对既往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疾病能取得明显疗效;或者对改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或罕见疾病的终点结局(病死率、致残了率等)取得重大进展。(二)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是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或目前虽属于二级保护物种但其野生资源已处于濒危状态物种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三)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特殊疾病,是指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重大疑难疾病、危急重症、烈性传染病和罕见病。如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苯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等疾病。即为国家中药一级保护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