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更多“试论问食欲食量的要点及其意义。 ”相关问题
  • 第1题:

    试论述亚里士多德的灵魂论及其意义。


    答案:
    解析:
    亚里士多德将人的灵魂区分为两个 部分:理性的部分和非理性的部分。非理性部分 又包括两种成分。所以人的灵魂由三部分构成, 即营养的灵魂、感觉的灵魂和理性的灵魂。这三个部分相应于植物的灵魂、动物的灵魂和人的生 命。在灵魂的三部分中,植物的灵魂与理性不相 干,动物的灵魂即感觉的,欲望的灵魂在一定程 度上分有理性,但它天性中有某种反理性的倾 向,与理性相对抗、相搏斗,但又有可能分有理 性,特别是能自制的人是如此。使灵魂的三个部 分在理性的领导下和谐共存,人就成为人。 灵魂论的提出具有重要教育意义: (1) 灵魂论说明人也是动物,人的身上也有 动物性的东西,它们与生俱来,采取不承认主义 或企图消灭它,是违反人的本性,也是做不到的。 (2) 能否用理性领导欲望,使欲望服从理性, 是人与动物区分的标志。任凭欲望肆虐,不听从 理性的领导,人就降低成为动物。用理性引导、 限制、指导欲望,人就上升为人。发展人的理性, 使人超越于动物的水平,上升为真正的人,这就 是教育特别是德育的任务。人具有理性,人不同 于动物,高于动物。 (3) 灵魂的三个组成部分的理论为教育必须 包括体育、德育、智育提供了人性论上的依据。

  • 第2题:

    试论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及其当代意义。


    答案:
    解析:
    (一)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深受杜威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他提出以下几点观点,对中国的近代教育产生了重大影响。(1)生活即教育。首先,生活含有教育的意义。从生活的横向展开来说,过什么生活就是受什么教育:从生活的纵向发展来说,生活伴随人生命的始终,教育也是如此。其次,实际生活是教育的中心。教育要通过生活来进行,无论教育内容还是教育方法,都要根据生活需要,与生活一致。再次,生活决定教育,教育改造生活.(2)社会即学校。一方面,社会含有学校的意味,或者说以社会为学校,需要拆除学校与社会和自然之间的高墙。同时,劳苦大众只能在社会这所大学校中受到教育。另一方面,学校含有社会的意味。社会力量帮助学校进步:而学校的力量也帮助社会进步。(3)教学做合一。首先,要“在劳力上劳心”做到“手脑双挥”。其次,懂得行动是知识的来源。再次,要求做到“有教有学”和“有学有教”。最后,反对注入式教学。(二)生活教育对当代的意义陶行知的生活教育学说不同于很多一般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在本质上是一种实践教育学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它既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的重要营养来源,又能为当前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有益的理论借鉴。对于现代社会主义教育而言,我们应该:借鉴“生活即教育”的思想,应该使教育和社会生活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借鉴“社会即学校”的思想,应该构建一个多层次、多形式、开放的大教育体系;借鉴“教学做合一”的思想,应该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同时“全面教育”也是“生活教育”的重要观点,借鉴“全面教育”的思想,应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

  • 第3题:

    试论中世纪大学产生的原因及其意义。
    中世纪大学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工商业发达,城市兴起,市民阶级迫切要求提高文化水平,掌握科学知识,同时,东方拜占廷和阿拉伯文化教育的影响,也有一定关系。它的产生是一种进步现象。中世纪大学特别是早期的大学享有较多的自治权利,这不仅表现在学校的内部事务都由教授和学生管理,不受任何上级干预,还表现在各大学都争取了程度不同的特殊权利。自由讲学、游学的权利。审理裁判权。赋税、关税、兵役的豁免权。颁发讲演特许证、罢教和迁移权。中世纪大学争得的上述各种权利,可以说明它是城市市民反抗封建教会的产物。然而,中世纪大学并没有摆脱宗教的束缚,教会势力很快就渗进了大学。如巴黎大学到13世纪中叶,已完全为教会所操纵,大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经院哲学,讲座大多由僧侣把持,有自由思想的教师被排挤出校。14世纪以后,很多大学实际上是教会开办的了。
    尽管如此,大学终究不是教会学校,学生来源广泛了,教授也不全是僧侣,虽然神学科的地位最高,但还有医科、法科和文科,总之,它是新的社会因素在文化教育方面的反映。
    中世纪大学虽然还不是近代学制中的高等教育阶段,但是,由于它重视传授文化知识,注重研究学问,促进了普通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恩格斯说:“因为有了大学,所以一般的教育,即使还很坏,却普及得多了”。
    中世纪大学利用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的矛盾,争得了一些特权,有一定民主和自由,有利于科学研究和学术的繁荣,培育了一代新的科学家和思想家

  • 第4题:

    试论法治原则及其对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答案:
    解析:
    【详解】
    法治原则是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从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我国的法治原则有四条:
    (1)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法治,在制度上始于法律对最高国家权力的限制。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拥有最大的随意性,所以,严格的法治,首先应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法治的立足点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在法治国家中,对权力的控制有三种方式,即道德制约、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制约,都最终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进一步完善对各种权力及其运行的规范,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利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同时通过有关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最终实现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目标。
    (2)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国家具有了经济职能之后,权力责任的内容也相应增加了。现代的权力责任,不仅包括由滥权所产生的责任及怠权所产生的责任,还包括满足公民权利请求的责任和由管理而带来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只要设定权力,就应设有相应的责任。国家责任的主体应是全方位的。因此,在我国,不管是哪种权力主体,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于其运动之后,以使权责一致,避免逃避责任,以保护各方利益的实现。
    (3)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包括权利的宣告、权利侵害的预防、侵害发生时的救济和公民个人获得权利遇到障碍时的国家帮助四种机制。社会自由原则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自由要求国家把对自由的限制减到最低限度。这个原则表明:①自由除了受法律的限制之外,不再受任何限制;②自由不仅存在于法律之中,还存在于法律之外,法不禁止即自由;③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指的是受法律保障的自由,而不是超越法律范围的自由。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对权力主体来说,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对权利主体来说,法不禁止 即自由。
    (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法治条件下的个人义务包括为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需承担的基本义务、与自己权利相伴而来的对应性义务和自愿承担的义务。义务的设定离不开权利的实现。法治意味着公民的义务根据法律来定,且公民承担任何一类义务都有法律的定量。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且法律要明确地设定义务,不得出现法的类推适用。

  • 第5题:

    问饮食口味不包括()。

    A汗液

    B口渴与饮水

    C食欲与食量

    D口味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