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2.4 调度运行
a.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按期、按时向区调及其它相关调控机构报送年、月、日发电计划和调管设备检修计划及检修申请。
b.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有功调节能力和有功自动控制功能,并参与电网的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自动调节,确保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动态响应品质符合电网要求。
c.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调控机构下达的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实时滚动修正的计划曲线)和调度指令,及时调整有功功率。调控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对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d.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应装设足够的无功补偿装置,满足地区电压调整的需要,同时应保证无功补偿装置处于完好状态并接受区调监督。无功补偿设备故障,补偿容量无法满足电网电压调整需要时,调控机构可根据电网运行要求调整风电场、光伏电站出力。
e.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相关设备的检修应按照区调检修管理规程执行。
f.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变电站应在升压站内配置故障录波设备,起动判据应至少包括电压越限和电压突变量,记录升压站内设备在故障前10s至故障后60s的电气量数据;波形记录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并配备至区调和所属地调的数据传输通道。
g.并网风电场、光伏电站内属调控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调控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光伏电站、风电场在改变其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控机构批准。
h)正常情况下,不安排风电场、光伏电站参与系统调频、调峰,但在下列特定情况下,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根据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指令来控制其输出的有功功率。电网恢复正常运行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恢复相关风电场、光伏电站并网及其出力。
(1)事故情况下,若风电场、光伏电站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调控机构有权暂时将风电场、光伏电站解列。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按调度指令恢复风电场、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
(2)当系统调峰能力不足、电网输送能力不足时,风电场、光伏电站必须按照调度指令进行出力控制,保证系统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3)风电场、光伏电站因故解列,不得自行并网,应及时上报相应调控机构,按调度指令进行处理,并做好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