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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题 由于乙公司仓库已满,于是与甲物流企业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甲代乙保管一批专用材料,储存期间为6个月,甲保管3个月后,乙公司提取该批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提前提取材料,乙可以要求减少50%仓储费B.乙不能减交仓储费C.由于仓储期间未满,乙不得提取仓储物,但可以转让其仓单D.甲应该减收30%的仓储费

题目

第 9 题 由于乙公司仓库已满,于是与甲物流企业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甲代乙保管一批专用材料,储存期间为6个月,甲保管3个月后,乙公司提取该批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提前提取材料,乙可以要求减少50%仓储费

B.乙不能减交仓储费

C.由于仓储期间未满,乙不得提取仓储物,但可以转让其仓单

D.甲应该减收30%的仓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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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由于乙公司仓库已满,于是与甲物流企业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甲代乙保管一批专用材料,储存期间为6个月,甲保管3个月后,乙公司提取该批材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提前提取材料,乙可以要求减少50%仓储费

    B.乙不能减交仓储费

    C.由于仓储期间未满,乙不得提取仓储物,但可以转让其仓单

    D.甲应该减收30%的仓储费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仓储合同保管人提前提取保管物的规定。根据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 第2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仓储合同,将一批钢材储存在乙公司的仓库里,乙公司给甲公司出具了仓单,甲公司将该仓单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取得该仓单后即成为()。

    A.存货人

    B.仓单持有人

    C.仓储合同受让人

    D.货物受领人


    正确答案:B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仓储合同中仓单转让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的转让只是将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转让,即合同向第三人履行。仓单受让人因此成为仓单持有人,但并没有成为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存货人的身份。正确答案是BD.

  • 第3题:

    甲与乙签订了仓储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1周内甲将物品交乙保管,并向乙支付仓储费。第二天,丙找到乙,双方签订了仓储合向并将物品送抵乙的仓库。由于仓储容量有限,乙便通知甲取消为其保管物品的约定。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向乙交付物品时仓储合同才生效
    B.仓储合同不以仓储物交付为要件
    C.甲未交付物品,乙不承担违约责任
    D.甲无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90 / 2019版教材P189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

  • 第4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的货物由乙公司进行保管,后乙公司由于甲公司占用其仓库而只能将其自己的货物租用丙公司的仓库存放,为此乙公司共支出费用2000元,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保管费。甲、乙公司之间的保管合同是( )。

    A.有偿合同

    B.有约定保管费的无偿合同

    C.未约定保管费的有偿合同

    D.未约定保管费的无偿合同


    正确答案:C

      【真题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保管合同的特征和分类。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在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第二,保管合同是一种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保管人要提供对保管物保管的劳务或服务。第三,保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寄存人是否向保管人支付报酬。第四,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第五,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对保管合同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如果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寄存人应向保管人给付保管费,则该合同为有偿合同,寄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在保管合同中,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当事人事后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寄存人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无法达成补充协议,保管费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按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保管费的,保管合同是无偿合同,寄存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寄存人没有依合同规定给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正确答案是C.

  • 第5题:

    共用题干
    2013年1月,甲仓储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储存保管大豆1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13年1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8000元人民币,违约金为仓储费的10%,如果履行中发生争议在A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立即开始清理仓库,同年1月10日,乙公司把10万公斤大豆交付给甲公司保管,甲公司验货入库并向乙公司交付仓单。同年11月10日,仓储期届满,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但乙公司未提取;2014年1月乙公司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2014年2月甲公司再次催促乙公司提取仓储物,乙公司仍未提取。4月,丙公司持乙公司质押的仓单向甲公司提货,在收货验收时发现大豆有霉变情况。丙公司与甲公司产生纠纷,协商未果,拟采取法律手段解决。

    仓储合同期满,乙公司预期不予提取仓储物,正确的分析是()。
    A:乙公司应承担延迟提取货物的违约责任
    B:乙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只承担合同义务
    D: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A
    解析:
    D项,仓单不是仓储合同,仓单只能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


    仓单的效力包括:①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它是物权证券。当保管人签发仓单后,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如果因损毁、遗失、被盗而灭失,持仓单人将丧失仓单,也将丧失仓单上记载的仓储物的提取和转让权,存货人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通过公示催告后确认其权利,并承担应当承担的损失及费用。②移转仓储物的效力。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③仓单具有出质的效力。质押是担保方式之一,仓储合同的存货入或者仓单的持有人可以以仓单质押。以载明提货日期的仓单出质的,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即存货人或原仓单持有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所以,乙公司有权将仓单质押给丙公司,但是必须经甲公司同意后才能有效。


    保管人有权提存仓储物,本案例中保管人即甲公司,根据规定,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仍然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存货人逾期存储,应当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存货人应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费用。保管人可提存仓储物,需交由专门的提存机构依照程序进行提存;存货人逾期存储,且催告后仍不提取的,提存费由存货人承担。


    存货人应履行的义务有:①支付费用的义务;②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③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④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⑤对危险仓储物的告知义务;⑥按期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案例信息“如果履行中发生争议在A仲裁机构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可知,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因此可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