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甲铝制品厂与乙材料经销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物,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经销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经销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A.2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60万元

题目

甲铝制品厂与乙材料经销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物,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经销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经销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60万元


相似考题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更多“甲铝制品厂与乙材料经销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 ”相关问题
  • 第1题:

    2004年8月,甲厂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厂应在当年12月底供应乙商场100台空调,乙商场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货款若干。同年10月,甲厂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12月底,乙商场按照原合同约定来甲厂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甲厂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乙商场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正确的判断是( )。

    A.丙公司的理由成立

    B.丙公司兼并甲厂,导致甲厂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C.丙公司应按照甲厂与乙商场之间的约定向乙商场支付货物

    D.乙商场应依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BCD

  • 第2题:

    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物,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A.20万
    B.30万
    C.50万
    D.60万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 第3题:

    甲家具厂与乙木材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家具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物,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木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60万元

    答案:C
    解析: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 第4题:

    2010年2月,甲企业接到一份服装加工的订单,由于资金不足,甲企业与提供原材料的乙公司签订合同,以本企业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价值80万元)作抵押,为应付的50万元原材料货款提供担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则该奔驰车归乙公司所有。由于双方是多年合作关系,签订抵押合同后没有办理抵押登记。2010年6月,甲企业为购买加工设备,又以该奔驰轿车做质押,为设备款向丙公司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移交了该奔驰车。在质押期间,丙公司的工作人员开着质押的奔驰车办理公务时与他人相撞,汽车受损被送到丁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3000元。汽车修好后,丙公司派人拿着3000元去提车。丁修理厂收钱以后,要求丙公司把以前的所欠的1万元汽车维修费还清遭到拒绝,于是丁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为名拒绝交车。
    问题:(1)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则该奔驰车归乙公司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甲企业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说明理由。(3)如果质押有效,奔驰车的修理费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4)丁修理厂是否可以行使留置权?说明理由。(5)如果奔驰车的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都有效,且抵押权已经办理登记,应按什么顺序清偿?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企业与乙公司约定的条款无效。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入所有,则此条款无效。P142(2)甲企业与乙公司之间的抵押权设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对这些财产是否进行抵押登记,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P144(3)修理费应由丙公司承担。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147(4)丁修理厂可以行使留置权。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①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③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此外,留置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修理厂是善意的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P150(5)清偿顺序是:①留置权;②质押权;③抵押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题目中抵押权没有登记,则是质押权优先。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P150

  • 第5题:

    甲家具厂与乙木材公司签订一份长期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家具厂以自有的加工设备作为货款的抵押担物,担保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合同期限内,乙木材公司总计供货10次,货款总额为80万元;甲家具厂总计支付货款20万元,其余60万元无力偿还。乙木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的数额是( )。

    A.2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60万元

    答案:C
    解析: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