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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10年后,股东会决议解散。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会决议选派甲、乙、丁组成清算组 B.股东会决议选派3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C.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D.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题目

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10年后,股东会决议解散。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股东会决议选派甲、乙、丁组成清算组 B.股东会决议选派3名董事组成清算组 C.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D.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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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乙、丙、丁分别持有公司5%、20%、35%和40%的股权,该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及股东会决议方式作出规定。下列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B.只有丁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只要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D.只要乙和丁表示同意,股东会即可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答案:C
    解析:
    (1)选项A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公司章程未规定的,按照出资比例行使;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甲无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而乙、丙、丁均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2)选项CD:增加注册资本和变更公司形式均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乙和丁的表决权(出资比例)合计未达到2/3,不能作出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 第2题:

    甲、乙、丙、丁四人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他们各自所占份额分别为5%、12%、30%、53%,公司成立1年后,甲提出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想法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又过了一段时间,乙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并书面通知了甲、丙、丁,甲与丁均不同意乙对外转让股权,并向乙表达了自己的收购意向。2年后,在公司的一次股东会议上,丙对其中决议事项投出反对票,遂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甲、乙、丙、丁四人的出资份额,( )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同时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甲出资比例仅为5%,因此甲的临时召开股东会的决议不具效力。

  • 第3题:

    甲、乙、丙、丁出资设立W有限责任公司(下称“W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4%、16%、34%和46%。公司章程对股东会召开及表决的事项无特别规定。下列关于W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甲、乙和丙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B.甲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C.乙和丙行使表决权赞成即可通过解散公司的决议

    D.首次股东会会议由丁召集和主持


    ABD 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该条规定取消了原《公司法》关于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25%的规定,只要非货币出资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即可。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故选。《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应选。《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据该条规定,C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依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同意,而不是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故D选项的说法错误,应选。

  • 第4题:

    甲、乙、丙、丁四人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他们各自所占份额分别为5%、12%、30%、53%,公司成立1年后,甲提出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想法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又过了一段时间,乙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并书面通知了甲、丙、丁,甲与丁均不同意乙对外转让股权,并向乙表达了自己的收购意向。2年后,在公司的一次股东会议上,丙对其中决议事项投出反对票,遂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的( )事项,必须经过代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修改公司章程
    B.公司合并
    C.公司解散
    D.变更公司注册地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第5题:

    甲、乙、丙、丁四人欲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他们各自所占份额分别为5%、12%、30%、53%,公司成立1年后,甲提出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想法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又过了一段时间,乙想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戊,并书面通知了甲、丙、丁,甲与丁均不同意乙对外转让股权,并向乙表达了自己的收购意向。2年后,在公司的一次股东会议上,丙对其中决议事项投出反对票,遂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若该有限责任公司想增加注册资本,则经过( )股东同意即可。

    A.甲、乙
    B.乙、丙
    C.乙、丁
    D.丙、丁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表决权比例为66.7%。选项A合计表决权比例为17%,选项B合计表决权比例为42%,选项C合计表决权比例为65%,选项D合计表决权比例为83%,因此答案为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