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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划的,在( )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A.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B.自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取消收购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C.自中国证监会同意并公告其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D.自中国证监会同意并公告其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年内

题目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划的,在( )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A.自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B.自中国证监会同意其取消收购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C.自中国证监会同意并公告其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D.自中国证监会同意并公告其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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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Ⅰ.向被收购公司部分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
    Ⅱ.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Ⅲ.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Ⅳ.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Ⅴ.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A、Ⅰ、Ⅱ、Ⅲ、Ⅳ
    B、Ⅱ、Ⅳ、Ⅴ
    C、Ⅱ、Ⅲ、Ⅴ
    D、Ⅰ、Ⅱ、Ⅲ

    答案:C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23条规定,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是全面要约,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是部分要约。Ⅱ项,第35条规定,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Ⅲ项,第25条规定,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23条、第24条、第47条、第56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Ⅳ项,第3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Ⅴ项,第31条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第2题: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
    C、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D、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答案:D
    解析:
    A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37条第1款,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B项,第27条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故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也可以证券方式进行支付,但必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C项,第31条第2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第3题:

    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发出收购要约前申请取消收购计划的, 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书面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 进行收购。
    A. 3 B. 6
    C. 9 D. 12


    答案:D
    解析:
    答案为D。取消要约收购计划后再次收购的时间限制:收购人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 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第4题:

    下列关于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 )。

    Ⅰ.收购人最近3年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Ⅱ.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Ⅲ.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Ⅳ.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Ⅴ.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A、Ⅱ,Ⅲ
    B、Ⅰ,Ⅱ,Ⅲ
    C、Ⅰ,Ⅲ,Ⅳ
    D、Ⅱ,Ⅳ,Ⅴ

    答案:B
    解析:
    B
    ⅠⅡⅤ三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Ⅲ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Ⅳ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 第5题:

    以下关于要约收购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5年11月真题]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以终止上市地位为目的的要约收购,必须以现金方式支付收购价款
    C.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D.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答案:D
    解析:
    A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37条第1款,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B项,第27条规定,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故可以以现金方式进行支付,也可以证券方式进行支付,但必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权。C项,第31条第2款规定,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