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到期不清偿该汽车即归乙所有,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对此,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A. 因该汽车未办理登记,该抵押合同不生效
B. 因约定流质条款,该抵押合同不生效
C. 因约定流质条款,该抵押合同的流质条款无效,但该抵押合同有效
D. 因约定流质条款,该抵押合同的流质条款无效,但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24、《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民法典》颁布以前,我国《物权法》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抵押条款#B.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汽车进行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乙所有。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无力偿还借款时,乙可以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C.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自己的汽车进行抵押,并在抵押合同中约定,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乙所有。该约定无效,履行期限届满而甲无力偿还借款时,乙有权就该汽车行使抵押权,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D.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价值25万元的汽车进行抵押,履行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借款,此时甲乙通过协商,甲将该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乙,以抵销自己的借款。该方式属于《民法典》四百零一条规定的“流押”情形第4题:
第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