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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2009年10月张丽向刘伟借款5万元并约定2010年5月15日还款,2010年3月5日二人结婚。则张丽与刘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正确答案:D
    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结婚和混合并不是债消灭的原因,故排除选项 B、C。《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本题中张丽与刘伟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会因为结婚而同归于一人,即并不会出现债的混同而消灭,故选顼A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本题中,张丽与刘伟结婚后,两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敌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 第2题:

    关于债的消灭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

    B.免除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

    C.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取提存物的,债权人应当提供担保或者履行债务

    D.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因清偿而消灭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正确答案:D
    [答案] D
    [评析] 考查要点是债的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可因清偿(履行)、抵销、提存、免除、解
     除和混同等六种原因而消灭。根据《合同法》第106条的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可见,在混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情况下,如果债权属于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利益出发,债权债务关系不消灭。因此,A项表述正确。免除是可以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但抵销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因此,B项表述正确,考生也可以根据常识判断出该表述正确。根据《合同法》第104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可见,C项表述正确。清偿又称为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6项的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由债务人负担。可见,D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

  • 第3题:

    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  )

    A.债权人死亡
    B.债务人死亡
    C.债务人失踪
    D.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混同

    答案:C
    解析:

  • 第4题:

    债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但下列情况中哪一种法律事实出现债却不能消灭()。

    A、债权人死亡

    B、债务人死亡

    C、债务人失踪

    D、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混同


    参考答案:C

  • 第5题:

    甲和乙之间有借贷关系,后二人结婚。此时,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灭?

    A.因混同而消灭

    B.因混合而消灭

    C.因结婚而消灭

    D.因免除而消灭


    正确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