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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变更的是( )A.甲银行将其对乙公司的贷款转让给丙银行B.丁公司与戊公司签署的设备买卖合同价款由100万元改为95万元C.己公司与庚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天气原因双方同意推迟三个月开工D.辛公司与酉公司签署的汽油买卖合同由90号改为93号

题目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合同变更的是( )

A.甲银行将其对乙公司的贷款转让给丙银行

B.丁公司与戊公司签署的设备买卖合同价款由100万元改为95万元

C.己公司与庚公司签署的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天气原因双方同意推迟三个月开工

D.辛公司与酉公司签署的汽油买卖合同由90号改为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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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500万元,乙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银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金额改为800万元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将汇票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汇票金额被修改,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丙公司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向丁公司和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银行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付款责任

    答案:C
    解析: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甲公司、乙公司和银行都是在变造之前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5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在变造之后签章,应当按照汇票金额为800万元承担票据责任,所以AB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 第2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戊公司可以向( )行使票据追索权。

    A.甲公司
    B.乙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
    (1)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丙公司、丁公司)的追索权,只能向出票人甲公司追索;(2)支票上的付款人(乙银行)只是支票的关系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

  • 第3题:

    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不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清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相互抵销的债权债务无论是否到期,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而为抵销。但是,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入主动向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管理人或破产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为了防止破产抵销权为当事人所滥用,损害他人利益,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对抵销权的行使均规定有禁止条款,违法抵销的行为无效。从各国立法规定看,破产法中禁止抵销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禁止抵销。(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取得债权或者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禁止抵销。(3)破产债权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对破产人发生的债务禁止抵销。(4)破产人的债务人在已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的情况下,取得破产债权或取得他人的破产债权的,禁止抵销。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抵销属于上述第4项中禁止抵销的情形。债权转手之后禁止抵销,是因为在债权转手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侵害其他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本案中,乙公司即将破产,预计破产分配对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10%,说明破产债权一般只能获得原债权10%的清偿,但当它用于抵销债务时,却可以获得全额清偿,这就使破产清偿与抵销清偿之间出现了一定的差额。已知丙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当乙被宣告破产后,其按比例只能获得1万元的清偿。此时甲以4万元的价格收购丙对乙的10万元的债权,丙就可以多获得3万元的清偿,并且可以立即得到清偿。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债务,如果允许甲公司以其从丙受让的10万元债权与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务进行抵销,那么甲公司可以少支付6万元,对甲、丙双方都有利可图。但是,这差额的9万元本应当在甲还债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给全体破产债权人的,现在被甲、丙两人瓜分了,这显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要禁止这种破产人的债务人低价收购破产债权用于抵销、非法牟利的现象。本案中,乙公司即将破产,虽然此时乙公司并没有被宣告破产,但是仅禁止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的不当抵销行为,尚不足以保障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当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出现破产原因、即将破产时,便可能出现受让破产人的债权以牟利的现象,这同样会侵害其他破产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也予以禁止。

  • 第4题:

    下列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的是( )。

    A.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
    B.丁公司与戊公司协商变更合同的履行地点
    C.己公司与庚公司就合同标的物的品质进行了修改
    D.辛公司与壬银行协商免除了其贷款利息

    答案:A
    解析:
    A项是债权转让,不属于合同内容变更。

  • 第5题:

    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随即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又将支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

    A.甲公司
    B.乙银行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B:支票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被列为追索对象;(2)选项CD:由于戊公司逾期提示付款,丧失对一般前手(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