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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该厂于2013年12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1)从海南某农场购进天然橡胶,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000元,购进该货物支付的运费为60000元(含货票)。橡胶厂将这些天然橡胶加工成生产轮胎的橡胶,其实际成本为500000元。厂方用其中的200000元橡胶生产各类轮胎,其中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100套,每套600元(不合增值税),已全部售出。汽车用的轮胎1000套,每套1000元(不含增值税),共售出800套,其中有200套属于子午线外胎。(2)其余实际成本为300000元的橡胶,该厂委托某轮胎厂加工汽车的内胎和外胎。收回时支付加工费2500元(含受托方支付的辅料5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厂将委托加工的内、外胎继续组装成上述同型号汽车轮胎1500套(非子午线轮胎),以每套1200元的售价(不合增值税价格)全部售出。已知委托方“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期初和期末均无余额。(3)将第(1)项业务中剩余的200套汽车用的轮胎(已含增值税)以每套价格1300元换取海南该农场的天然橡胶,对方开具的是普通发票。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属于增值税税率为13%的税目有()。
A:暖气
B:天然气
C:农膜
D: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