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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

题目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TSE}问题:

{TS}在本案中,陈文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属于( )。

A.陈文的个人行为

B.饭香快餐连锁店的侵权行为

C.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D.侵害他人身份权的行为

E.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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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的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答案:错
    解析:

  • 第2题: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罗飞与王曼均为普通合伙人,他们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事务委托给罗飞执行后,王曼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而非无权执行合伙事务。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据此可知,兰艺咖啡店应先以其全部财产对陈某承担还款责任,不足的,由罗飞、王曼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据此可知,罗飞、王曼关于亏损承担的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因此,王曼亦应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可知,王曼与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与兰艺咖啡店之间不存在连带关系。

  • 第3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已知,合伙协议未对该事项作出约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陈东应当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合伙企业可以聘请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2)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CD:执行事务的合伙人(而非参与经营管理的非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本题考查:合伙事务执行

  • 第4题:

    材料三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责任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吴石与蝴蝶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B、饭香快餐连锁店承担侵权责任
    C、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E、陈文、韩耀、顾飞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1、(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香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2、(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 (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香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 (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3、(1)选项A:网民吴石散布了诋毁闻就香公司商誉的信息,其行为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4、(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子,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5题: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髙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昋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萱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萱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仼。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责任归属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吴石与蝴蝶网站承担连带责任
    B.饭香快餐连锁店承担侵权责任
    C.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闻就香公司应向为民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E.陈文、韩耀、顾飞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6题: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髙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昋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萱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萱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仼。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中闻就香公司委托律师代理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就香公司给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使原要约失效
    B.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立
    C.王天有律师发出“律师函"的行为代表博法津师事务所的行为,不是代表闻就香公司的行为
    D..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可以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以代替授权委托书
    E.王天有律师的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
    (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昋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昋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 第7题:

    材料三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中网络侵权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网民吴石的行为构成侵权
    B、网民吴石与蝴蝶网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C、蝴蝶网站延迟删除侵权网页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
    D、蝴蝶网站延迟删除侵权网页构成过错侵权
    E、蝴蝶网站如果于5月3日删除论坛上的帖子,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A,D,E
    解析:
    1、(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香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2、(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 (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香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 (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3、(1)选项A:网民吴石散布了诋毁闻就香公司商誉的信息,其行为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4、(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子,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8题:

    米多工作室是沈某、陈某和徐某共同设立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沈某和徐某以资金出资,陈某以劳务出资;沈某不从事具体的合伙事务执行,由陈某和徐某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但陈某对外签约权仅限在10万元以下;沈某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但是三人平分企业收益。关于合伙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有效,但是对陈某的对外签约权限制只对企业内部有效
    • B、无效,陈某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 C、有效,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即可
    • D、部分无效,沈某、陈某和徐某三人必须共同承担企业亏损,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 第9题:

    郭某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欠韩某借款10万元迟迟不能归还。与此同时韩某也欠该合伙企业货款15万元一直未能归还。以下几个解决方案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 A、郭欠韩某的借款与韩某欠合伙企业的货款抵销后,韩某向合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
    • B、郭某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欠韩某的借款
    • C、韩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郭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D、韩某在合伙企业中行使郭某的权利直至郭某还款

    正确答案:B,C

  • 第10题:

    单选题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

    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

    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

    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B
    解析:

  • 第11题:

    单选题
    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B

    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C

    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D

    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亏损由该合伙人承担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人的代表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即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 第12题:

    单选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5年真题]
    A

    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

    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

    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

    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正确答案: D
    解析:
    AB两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6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题干信息,应该确定陈东是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并不当然取得合伙人身份,且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项,《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本题中,虽然陈东被聘任为经营管理人,从事内部管理、拓展市场,但应当是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选项的表述不完整,会让人误以为陈东只要被聘任为经营管理人,不用授权就可以对外签订合同。
    D项,首先,经营管理人只有在经过合伙企业授权之后,才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理”合伙企业,陈某若无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则当然不存在对该权利进行内部限制的问题;其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陈某若获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授权,则合伙企业对其行使该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而非任意第三人。

  • 第13题:

    兰艺咖啡店是罗飞、王曼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且承担全部亏损。为扭转经营亏损局面,王曼将兰艺咖啡店加盟某知名品牌,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20万元支付了加盟费。陈阳现在要求还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

    A.王曼无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
    B.兰艺咖啡店应以全部财产对陈阳承担还款责任
    C.王曼不承担对陈阳的还款责任
    D.兰艺咖啡店、王曼和罗飞对陈阳的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A项: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约定不具有对外效力,不能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合伙协议约定罗飞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但是善意第三人无从知晓合伙企业的内部安排,可以合理信赖王曼有权代表合伙企业为相应法律行为。因而,王曼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陈阳借款的行为是有效的,在合伙企业与陈阳之间成立借款法律关系。因而,A选项错误。
    B项:《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而,B选项正确。
    C项:《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王曼作为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C选项错误。
    D项: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39条的规定,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以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合伙企业(兰艺咖啡店)与合伙人(王曼和罗飞)之间在清偿债务上存在先后顺序,并非连带责任关系,D选项错误。

  • 第14题:

    宁府公司、文府公司与宁昊天、文靖昌共同出资设立了魔王岭有限合伙企业,宁府公司和文靖昌是有限合伙人,文府公司和宁昊天是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宁昊天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且约定宁府公司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对宁府公司、文府公司和宁昊天就合伙企业份额出质的问题没有约定。合伙企业成立后,业绩良好,日本香业企业想作为有限合伙人人伙。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92-94题。
    宁府公司有权作出下列哪些行为:

    A.对魔王岭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B.宁昊天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对宁昊天提起诉讼
    C.参与决定日本香业企业的人伙
    D.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出质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査的是《合伙企业法》第68.72条。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但不享有参与有限合伙人人伙、退伙事项的权利。选项D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5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管理的 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B.合伙人一律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C.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 事务
    D.合伙人可以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E.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提出异议时,其他合伙 人应当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答案:C,D,E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事务执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选项B错误。

  • 第16题: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髙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昋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萱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萱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仼。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在本案中,陈文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属于( )。

    A..陈文的个人行为
    B.饭香快餐连锁店的侵权行为
    C.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D.侵害他人身份权的行为
    E.事实行为

    答案:B,E
    解析:
    (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昋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昋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 第17题:

    材料三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香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董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中闻就香公司委托律师代理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闻就香公司给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回复使原约失效
    B、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已经成立
    C、王天有律师发出“律师函”的行为是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不是代表闻就香公司的行为
    D、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可以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以代替授权委托书
    E、王天有律师的代理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答案:A
    解析:
    1、(1)选项AB:散布闻就香公司使用地沟油的行为,是陈文退伙前实施的执行合伙事务行为,应直接视为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行为,侵权行为主体为饭香快餐连锁店 (2)选项CD:陈文的行为是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 (3)选项E:侵权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属于事实行为。

    2、(1)选项AB:闻就香公司将原要约中的代理费用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属于对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原要约失效,相应地,其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关系也未建立 (2)选项C:王天有律师能否“代表”博法律师事务所,案情未交待,但是其与闻就香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能“代理”闻就香公司委托的事项,但不能代表闻就香公司 (3)选项D: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4)选项E:表见代理的前提是代理权缺失,在本题中,闻就香公司与博法律师事务所已经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的代理为有权代理。

    3、(1)选项A:网民吴石散布了诋毁闻就香公司商誉的信息,其行为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4、(1)选项A:蝴蝶网站未及时删除帖子,应当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蝴蝶网站对吴石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又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则应与吴石承担连带责任。(2)选项BE:散布该谣言是陈文退伙前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应当以饭香快餐连锁店为侵权人,由其承担侵权责任。(3)选项CD:闻就香公司与为民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尚未订立,谈不上违约;在合同磋商过程中,闻就香公司不存在过错行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18题:

    陈文、韩耀、顾飞三人合伙开办了饭香快餐连锁店,3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陈文负责对外开拓市场业务,韩耀和顾飞负责店内经营。陈文为了提髙市场占有率,排挤竞争对手,在未告知韩耀、顾飞的情况下散布谣言,称竞争对手闻就香快餐公司(以下简称“闻就香公司”)在其食品中使用了地沟油。网民吴石将该条消息张贴到蝴蝶网站上,引来许多网民批评,致使闻就香公司营业额明显下降。3月23日,闻就香公司接到为民律师事务所发来的传真称:可以为闻就昋公司代理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费用3万元,是否愿意,请在3日内回复。闻就香公司3月25日回复:“可以考虑代理事宜,但费用太高,2万元可接受具体情况待我公司开萱事会后确定。″4月10日,闻就香公司召开萱事会,决定起诉饭香快餐连锁店。闻就香公司认为,为民律师事务所没有知名律师,于是委托博法律师事务所王天有律师代理诉讼,并在4月20日与博法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王天有律师代理案件后,于4月30日向饭香快餐连锁店发去“律师函”称:饭香快餐连锁店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将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仼。饭香快餐连锁店接函后回复称:“陈文不是其合伙人和员工。”王天有律师此时获知,陈文已在3日前退伙。5月3日,闻就香公司派代表与蝴蝶网站交涉,要求即刻删除有关批评性评论。蝴蝶网站以国家法定假日期间有关工作人员不在为由,没有立即删除。5月8日,蝴蝶网站删除相关批评网页。5月23日闻就香公司提起对饭香快餐连锁店的诉讼。

    下列关于本案中网络侵权行为及相应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网民吴石的行为构成构成权
    B.网民吴石与蝴蝶网站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C.蝴蝶网站廷迟删除侵权网页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
    D.蝴蝶网站延迟删除侵权网页构成过错侵权
    E.蝴蝶网站如果于5月3日删除论坛上的帖子,则不承担法律责仼

    答案:A,D,E
    解析:
    (1)选项A: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信息:吴石的行为并非单纯的转帖,而是对未经核实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进行传播,吴石存在过错构成侵权。(2)选项BE: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断开链接等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如果蝴蝶网站及时删除帖子则不承担责任,谈不上与网民吴石构成共同侵权。(3)选项C:不可抗力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由,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可以安排加班,并非不能克服,不属于不可抗力。(4)选项D:利用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

  • 第19题:

    关于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B.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D.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能过问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 第20题: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答案:正确

  • 第21题:

    关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形式,下列说法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B、只能委托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C、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又可以委托1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D、只能委托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单选题
    米多工作室是沈某、陈某和徐某共同设立的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沈某和徐某以资金出资,陈某以劳务出资;沈某不从事具体的合伙事务执行,由陈某和徐某负责合伙事务的执行,但陈某对外签约权仅限在10万元以下;沈某不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但是三人平分企业收益。关于合伙协议所约定的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有效,但是对陈某的对外签约权限制只对企业内部有效

    B

    无效,陈某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C

    有效,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协议只要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即可

    D

    部分无效,沈某、陈某和徐某三人必须共同承担企业亏损,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李某、刘某、韩某三人合伙成立一企业,经三人商定,李某出资10万元,刘某出场地,经三人同意,韩某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还规定,因李某出资10万元后已不再有余钱,故若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李某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亏损。合伙企业的寸续期间为5年伙企业的哪些事务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正确答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下事务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财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用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