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
A.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最高价格
B.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C.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D.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第1题:
对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某项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当首先按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其营业额。 ( )
第2题: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组成的计税价格等于()。
A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B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C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D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第3题:
3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4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5题: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商确定其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