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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区际司法协助,包括区际的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和行政司法协助。() ”相关问题
  • 第1题:

    根据司法协助的相互性特点和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有()

    A、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B、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院

    C、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D、我国的监狱部门和外国的监狱部门


    参考答案:A,B,C

  • 第2题:

    11、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立法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台湾与内地达成了相互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规定

    B.香港与内地的司法协助规定中没有签订民商事案件有关的判决承认和执行的规定

    C.澳门与内地的司法协助规定中没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D.港澳与内地达成了相互送达的司法协助规定


    港澳与内地达成了相互送达的司法协助规定

  • 第3题:

    10、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产生及特点不包括以下哪个选项

    A.一国两制为基础

    B.不同法域的并存

    C.多元制国家的区际司法协助

    D.最终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答:(1)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同一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间在司法领域的协作关系及具体的司法协作行为。包括:诉讼文书的区际送达:区际调查取证:区际法律资料的提供;法院裁判的区际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承认和执行。(2)“区际”首先是一个地理上的概念,指一国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问,它与国际司法协助有别:其次,“区际”具有很强的法律属性,一国内不同“法域”(即所谓“地区”)的划分标准是其法律制度的独立性,每一个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的区域,在一国内部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域。大多数情况下,“法域”应当与一国主权的管辖范围一致,一个国家的统治领域就是一个独立、统一的法域。(3)在我国,由于法律制度的特殊发展历史,造就了相互独立的数个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体系,也就在一国的主权管辖范围之内形成了不同的“法域”,区际司法协助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我国同一主权下存在匹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体系,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格局,不同法域之间也必然会产生区际司法协助。

  • 第4题:

    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A: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B: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C: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D:国内的法律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详解: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第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故本题应全选。

  • 第5题: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是指如果请求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事项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则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


    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