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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有哪些?


    参考答案:(1)双边条约(2)多边公约(3)互惠原则

  • 第2题:

    根据司法协助的相互性特点和我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实际情况,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有()

    A、我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

    B、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外国检察院

    C、我国公安机关和外国警察机关

    D、我国的监狱部门和外国的监狱部门


    参考答案:A,B,C

  • 第3题:

    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A: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
    B: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C: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
    D:国内的法律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详解: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大体上有四种:第一,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如《欧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二,国家间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如我国与波兰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三,国家间临时达成的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协议;第四,国内的法律规定。故本题应全选。

  • 第4题: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实践,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范畴。据此,我国的司法协助包括哪些活动?( )。

    A.询问证人和鉴定人

    B.刑事诉讼的移转管辖

    C.搜查和扣押及移交物品

    D.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正确答案:AC
    狭义的司法协助即指代为诉讼行为,包括调查收集证据、代为送达司法文书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根据我国同波兰签订的《中波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是代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调查取证,包括听取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进行鉴定、检查和司法勘验,以及收集其他证据。由此可见,本题正确答案为AC。

  • 第5题:

    下列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不包括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B: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C: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D: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不适用惯例

    答案:A,B,C
    解析:
    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调查取证、送达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等,但不包括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所以A当选。《刑诉解释》第413条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受送达人送达法律文书,所送达的文书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发出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主管部门转递。外国法院通过外表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所以BC正确。《高检规则》第689条规定:“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