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gle.com
更多“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相关问题
  • 第1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特点。


    答案:
    解析:
    《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主要特点是:(1)该法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二(2)在具体制度上,该法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萃成本国民法。(3)该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4)该法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5)该法的婚姻家庭制度体现出浓厚的封建色彩。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封建色彩。

  • 第2题:

    简述抗日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答案:
    解析:
    抗日根据地的刑事立法有两个突出的特点:
    (1)贯彻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原则。着重镇压惩办死不悔改、罪大恶极的汉奸及反共分子,对一般分子、愿意悔改分子则采取宽大教育的政策。最大限度地孤立汉奸卖国贼及反共分子。这个原则的贯彻对于巩固抗疆民主政权,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2)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再因被告人、罪犯的本人成分或家庭出身而加重或减轻处罚,纠正了苏维埃政权时期在刑法适用上“唯成分论”的“左”倾错误。

  • 第3题:

    最早强调劳资关系的立法是()。

    • A、晚清的《公司律》
    • B、南京临时政府的《商业银行则例》
    • C、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司条例》
    • D、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工厂法》
    • E、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工厂检查法》和《劳资争议处理法》

    正确答案:D,E

  • 第4题:

    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是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的一大特点。


    正确答案:正确

  • 第5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
    这一点通过我们前述的立法体制可以充分加以证明,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党的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中央政治会议不仅对各种法律的立法原则拥有实际的决定权,同时也对法律拥右审查权,国民政府中的立法院只是一个具体起草、部分审议法律的办事机关而已,并不真正拥有独立的立法权。此外,立法院的委员们也基本上由国民党员来担任,从而更加确保了国民党对立法活动的掌控,各种利益集团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机制来表达自己的意志。
    (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
    尽管南京国民政府所规定的立法程序较为科学,按照立法程序纲领的规定,任何一部法律要想获得通过,从议案提起,到法律案形成,直至最后审议通过,必须经过反复讨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但由于整个立法过程被执政党所完全控制,因而立法所设计的各种环节均未能发挥实际作用,导致法律制定的速度快,修改的频率高。
    (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
    南京国民政府存在期间所制定的法律数以万计。如果仅从表面看,各种门类的法律一应俱全,达到了中国近代以来的最完备的阶段。但由于立法过程中讨论不够充分,加之因人设法等问题,法律内在的协调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好,从而极大地降低了其质量。

  • 第6题:

    简述题: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 第7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政体上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 第8题:

    问答题
    简述题: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特点。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及其理论依据。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立宪活动,在形式上主要有以下四个理论依据:
    1、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2、“五权宪法”理论,该学说以权能分治原则为基础,将中国古时的监察、考试职能与近代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并立为五权,分别由国民大会选举出的五院行使。
    3、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即土地归公有,大力发展国家资本,避免私人资本垄断国民生计。
    4、地方自治理论,即以县为自治区域单位,县内人民能直接选举、罢免官吏、创设制度及复决本*县法律。省制定宪法,选举省长,但省不是自治区域。
    主要立宪活动有以下三点:
    (1)1928年制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基本内容包括: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体制;规定了以国民政府主席为首的五院制政府体制;规定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规定了以发展国家资本主义为主的经济政策;规定地方制度,县级自治。
    (2)193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五院制与总统实权制的政治体制;在经济制度上增加了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的内容;实行县自治。
    (3)1947年初公布《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包括:缩小国民大会职权,推迟其创制权、复决权的行使;政体上兼采责任内阁制与总统制精神,实行总统集权;实行省、县两级自治;实行“尊重条约”的外交政策;经济政策取消了国家因紧急国防需要临时管理或征收私人企业的条款,增加了“合作事业应受国家奖励和扶助”的规定。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 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
    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
    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得监察。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活动的三个阶段。

    正确答案:
    解析:

  • 第13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
    (1)采取严密的侦查制度。国民政府中行使刑事侦查的机构很多。特别是检察官,权力很大,几乎可以动用一切的人力物力,侦查或处分任何人或事。(2)实行“自由心证”的诉讼原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是否被采用,由法官的内心信念,即依“心证”来自由判断和取舍。(3)实行秘密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对于所谓“妨害公共秩序”的案件,即政治案件,实行秘密审判。在“反革命案件”的上诉过程中,可由国民党地方最高党部派出的国民党员所组成的陪审团陪审评议。(4)扩大并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国民政府通过颁布刑事特别法,在诉讼制度方面不断扩大和强化军事和军法机关的审判。不仅使军事机关直接参与司法,而且实际上使司法机关直接处于军事机关的操纵之下。(5)维护帝国主义在华军队的特权。在华美军人员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归美军军事法庭及军事当局裁判。

  • 第14题:

    近代史上中国的三次立法高潮是()。

    • A、晚清的新政时期
    • B、孙中山的南京国民临时政府时期
    • C、袁世凯的北洋军阀时期
    • D、蒋介石的南京国民政府初期
    • E、抗战胜利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正确答案:A,C,D

  • 第15题:

    南京民国政府时期民商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
    2.吸收各国民法新体例与新原则,同时保留少量固有的民法制度,其中保护社会公益制度和保护弱者原则的确定受各国新民法原则影响最大。
    3.进一步排除传统礼教对民法的影响,但仍保留部分礼教残余:排除传统礼教体现在亲属和继承两编。保留的部分封建性内容是:男女在权力上仍有不平等,父权的残余仍有保留,在继承制度上民法规定养子女对父母,养父母遗产继承只能是婚生子女的一半。

  • 第16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党国”体制。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保留了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党治”模式,将之加以完善,显现出党治国家的基本特征。1928年2月4日的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规定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执会指导监督下掌握全国政务,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执委推举。1931年6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宪法形式将“以党治国”的政治体制加以确认。此外,国民党始终掌握着军队的最高权力,由于军队是国民党存在的基石,所以蒋介石以党军统帅而成国民党政治领袖,并进而控制国民政府,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治发展最显著的特征。
    通过对行政权力的掌握,国民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与行政体系平行但却高于其上的管理体制,这种附着于行政权力体系之上的党的基层机构,广泛的建立于社团、文化、教育机构、产业、商业中,甚至连海外的华侨组织也可见其踪,这种体制的运行,通过行政权力施加国民党的影响,渗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 第17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


    正确答案:(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

  • 第18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 (1)1927年曾设。
    (2)1948年公布《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
    (3)其中规定: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在司法行政部指定地点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负责审理《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对其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
    (4)为大规模镇压共产党人、进步人士制造法律依据。

  • 第19题:

    多选题
    最早强调劳资关系的立法是()。
    A

    晚清的《公司律》

    B

    南京临时政府的《商业银行则例》

    C

    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司条例》

    D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工厂法》

    E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工厂检查法》和《劳资争议处理法》


    正确答案: C,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多选题
    近代史上中国的三次立法高潮是()。
    A

    晚清的新政时期

    B

    孙中山的南京国民临时政府时期

    C

    袁世凯的北洋军阀时期

    D

    蒋介石的南京国民政府初期

    E

    抗战胜利后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正确答案: A,C,D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党国”体制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国民党保留了广州和武汉国民政府的“党治”模式,将之加以完善,显现出党治国家的基本特征。1928年2月4日的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规定国民政府在国民党中执会指导监督下掌握全国政务,政府委员由国民党中执委推举。1931年6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以宪法形式将“以党治国”的政治体制加以确认。此外,国民党始终掌握着军队的最高权力,由于军队是国民党存在的基石,所以蒋介石以党军统帅而成国民党政治领袖,并进而控制国民政府,这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治发展最显著的特征。通过对行政权力的掌握,国民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与行政体系平行但却高于其上的管理体制,这种附着于行政权力体系之上的党的基层机构,广泛的建立于社团、文化、教育机构、产业、商业中,甚至连海外的华侨组织也可见其踪,这种体制的运行,通过行政权力施加国民党的影响,渗入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

    正确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的特种刑事法庭,分为两级:
    一是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设于首都南京,隶属于司法部);
    二是高等特种刑事法庭(设置地点由司法行政部指定)。
    特种刑事法庭审理案件,采取合议制,判决不得上诉或抗诉。因此,这种制度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正确答案: 1、刑事特别法数量多,使用时间长,虽便于政府严厉而迅速地惩治各种刑事犯罪,但也破坏了刑法典的权威性、完整性、稳定性。
    2、刑法典立法技术趋于完善,结构更趋合理、科学。
    3、进一步革除刑法中的礼教内容,如刑法适用男女平等、废除五服亲属制,但没有完全清楚礼教对刑法的影响。
    4、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新的刑法理论和刑法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