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经营权全部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经营期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1题: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
第2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有偿使用。
第3题:
市区新增巡游车经营权期限为(),并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第4题:
北京市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但可以变更经营主体。
第5题: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过度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第6题: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
第7题: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但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到期收回,期间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8题:
根据《重庆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经营主体,确不能继续经营的,由经营权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9题:
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
第10题:
对于现有的巡游车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第11题: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但可以变更经营主体。
第12题: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使用,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到期收回,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13题: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
第14题:
2016年11月1日起新增和已投放并实行有偿使用的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
第15题:
镇江市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
第16题: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
第17题: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新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18题: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到期收回,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19题: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出让期限8年。
第20题:
新增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应报经县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
第21题:
新增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有偿使用。
第22题:
合肥市区巡游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停止收取有偿使用费,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23题: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