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经营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1题:
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第2题:
北京市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但可以变更经营主体。
第3题:
镇江市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
第4题: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新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5题: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
第6题:
按照《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时间
第7题: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新增巡游车经营权()。
第8题:
根据《重庆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经营主体,确不能继续经营的,由经营权许可机关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9题:
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但可以变更经营主体。
第10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1题: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中应当包括的有()
第12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13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第14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2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5题: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科学过度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第16题: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不得超过八年,不得延长营运权期限。
第17题: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到期收回,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18题: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但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到期收回,期间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19题:
经营期限未满(),不得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
第20题:
根据《重庆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剩余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第21题:
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第22题: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一律实行()使用,经营权期限与车辆报废年限相同,到期收回,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第23题:
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可以超过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