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模式。
第1题:
论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背景、立法原因、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意义:
1.它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扫清了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提供了立法保障。
2.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
3.规范网上行为,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
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范围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不适用电子签名的具体情况有: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事关系;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2>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能动被发现。
立法原因:
1>网络世界的纠纷需要现实世界法律的调整
2>纯粹技术解决方案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
起草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联合国贸法委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已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计算机上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形成了以《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供各国立法参考。
第2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
第3题:
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第4题:
我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第5题:
与国外的相关立法比较,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缺乏的内容包括()
第6题:
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第7题:
第8题:
对
错
第9题:
第10题:
第11题: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第12题:
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
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
第13题: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里程碑的事件。
第14题:
简述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第15题: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要解决的问题有()。
第16题: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第17题: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第18题:
第19题:
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电子签名安全保障
第20题:
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
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
折衷型的立法模式
不同于以上任何一种的立法模式
第21题:
第22题:
对
错
第23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