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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简述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模式。”相关问题
  • 第1题:

    论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背景、立法原因、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

    意义:
    1.它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扫清了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提供了立法保障。
    2.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
    3.规范网上行为,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
    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范围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不适用电子签名的具体情况有: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事关系;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2>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能动被发现。
    立法原因:
    1>网络世界的纠纷需要现实世界法律的调整
    2>纯粹技术解决方案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
    起草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联合国贸法委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已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计算机上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形成了以《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供各国立法参考。


  • 第2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


    正确答案: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优点: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规则。缺点: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
    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其优点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综合立法还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了各单行法规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 第3题:

    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正确答案: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 第4题:

    我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正确答案:正确

  • 第5题:

    与国外的相关立法比较,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缺乏的内容包括()

    • A、电子合同
    • B、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
    • C、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 D、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 E、电子签名安全保障

    正确答案:A,B,C

  • 第6题:

    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 A、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 B、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 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 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正确答案:B

  • 第7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满足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正确答案: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8题:

    判断题
    我国《电子签名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9题:

    问答题
    论述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起草背景、立法原因、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正确答案: 意义:
    1.它为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回答的问题,扫清了网络交易行为的障碍提供了立法保障。
    2.为互联网从单纯的媒体时代过渡到全面应用时代奠定基础
    3.规范网上行为,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
    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范围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而不适用电子签名的具体情况有: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事关系;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
    2>电子签名的基本要求: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能动被发现。
    立法原因:
    1>网络世界的纠纷需要现实世界法律的调整
    2>纯粹技术解决方案无法解决复杂的现实问题
    起草背景: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联合国贸法委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就已着手研究和制定有关计算机上的数据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文件,至今已形成了以《示范法》和《电子签名示范法》为代表的一系列示范性文本供各国立法参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0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电子签名的立法模式。

    正确答案: ①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②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
    ③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法律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件。
    解析: ①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取了折中“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②电子签名的“技术中立”。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③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法律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定性的条件。

  • 第11题:

    单选题
    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
    A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B

    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

    C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D

    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


    正确答案: B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单选题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A

    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

    B

    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

    C

    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D

    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


    正确答案: 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里程碑的事件。


    正确答案:正确

  • 第14题:

    简述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正确答案: 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
    1)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在立法中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确认,是着眼于安全性标准,基于对特定签名技术的信赖;
    2)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并指出,在电子签名问题上,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并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
    3)技术特定型立法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发展性原则不符,可能造成限制新的电子签名技术开发应用的法律后果,而技术中立型立法又太过宽泛.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应运而生。
    我国采用折中型立法模式,它既保持了法律规范的技术中立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可行性,从而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

  • 第15题:

    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要解决的问题有()。

    • A、通过立法确认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有效性
    • B、明确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是合法的
    • C、电子签名的签名和验证签名技术
    • D、电子签名技术的推广实施

    正确答案:A,B

  • 第16题: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 A、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
    • B、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
    • C、折衷型的立法模式
    • D、不同于以上任何一种的立法模式

    正确答案:C

  • 第17题: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 A、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
    • B、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
    • C、折中型的立法模式
    • D、先综合立法再分别立法的模式

    正确答案:C

  • 第18题:

    问答题
    我国《电子签名法》的立法有何特点?

    正确答案: (1)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相对简单
    (2)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
    (3)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9题:

    多选题
    与国外的相关立法比较,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缺乏的内容包括()
    A

    电子合同

    B

    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

    C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D

    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E

    电子签名安全保障


    正确答案: C,A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0题:

    单选题
    我国电子签名立法采用了()。
    A

    技术特定性的立法模式

    B

    技术中立性的立法模式

    C

    折衷型的立法模式

    D

    不同于以上任何一种的立法模式


    正确答案: C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1题:

    问答题
    简述电子商务法主要立法模式的优缺点。

    正确答案: 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模式,我国学者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先分别立法再综合立法,优点:立法风险小、技术难度低,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也是我国一贯实行的立法规则。缺点:各单行法规之间易产生矛盾和冲突,缺乏宏观性、全局性、一体性和稳定性;
    另一种主张先综合立法再分别产法,即形成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先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总是制定单行规则.其优点是有利于从宏观上把握电子商务这一全新事物的发展趋势,规范基本原则和基本概念,保持电子商务立法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综合立法还有利于指导实践、规范实践,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手段日新月异,这就决定了各单行法规必须不断进行调整和修订,而单行法规的修订并不影响综合法律的稳定及连续,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2题:

    判断题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里程碑的事件。
    A

    B


    正确答案: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23题:

    问答题
    简述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三种模式的优缺点以及我国宜采用的模式。

    正确答案: 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入手分为技术特定型、技术中立型和折中型三种模式。
    1)技术特定型以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形式.在立法中直接采用数字签名作为法定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并对该签名的特定法律效果予以确认,是着眼于安全性标准,基于对特定签名技术的信赖;
    2)但是反对者认为,技术中立型的立法模式才是电子商务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在电子签名制度上的反映.并指出,在电子签名问题上,只要满足与纸面签名功能等价这一最低要求的电子签名技术手段,都可以承认其法律效力,以便为新技术的发展留下空间,并由市场和用户对电子签名技术的优劣作出判断,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
    3)技术特定型立法与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发展性原则不符,可能造成限制新的电子签名技术开发应用的法律后果,而技术中立型立法又太过宽泛.为了弥补二者的缺陷,折中型立法模式应运而生。
    我国采用折中型立法模式,它既保持了法律规范的技术中立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又不失现实性、可行性,从而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和充分肯定,不失为一种较为理想的立法模式。
    解析: 暂无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