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在未通知乙、丙的情况下,将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作为其与债权人丁所签合同的担保。甲的行为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A. 若乙、丙同意,则甲的行为有效
B. 若乙、丙不同意,可以认定甲的行为无效
C. 若乙、丙不同意,可以将甲的行为作为退伙处理
D. 若乙、丙不同意,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时,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出质的,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其它】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因购房急需一笔现金,在未征得乙丙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 试分析: (1)甲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若甲未经乙同意,却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丙,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4题:
第5题:
【多选题】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下列有关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C.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丙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