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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题目

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几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

问:林某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意外事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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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个体户郑某向林某借款 10万元,以自有的一台生产机器抵押于林某,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郑某因违规操作致使该机器损坏,送至甲修理厂修理,后因郑某无力向林某偿还借款和向甲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发生纠纷,由于抵押权办理了登记且先于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成立。所以,林某认为,抵押权应优先于留置权受偿,林某的观点是正确的。( )


    答案:错
    解析:

  • 第2题:

    童某,男,32岁,原系某厂采购员。
    林某,女,28岁,同厂工人。
    童某于1997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1999年10月,童又起意欲强奸厂里的同龄女青年平某,并同其姘妇林某商量,由林某以请平某帮助修理缝纫机为名,将平某诱至林某家中。晚饭时,童某、林某二人设法用酒将平某灌醉,林某故意离家去别处睡觉。童某正欲行奸时,平某惊醒,大喊救命。童某唯恐被邻居发觉,用手捂住平某的嘴,被平某狠咬一口。童又生恶念,用双手猛扼平某的颈部,致平某窒息死亡。林某次日回家,发现平某已死,惊恐之余,答应为童某掩盖罪行。当晚,童某、林某二人将平某的尸体装入麻袋运送到郊外,投进了江里。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童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3)对童某与林某依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案:
    解析:
    【详解】
    本题解答的一个关键点在于童某在具体实施强奸平某的犯罪过程中,遭到平某的反抗而未遂时,临时起意决定杀死被害人平某,这时强奸行为已经结束,另外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性质。
    (1)童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
    (2)林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包庇罪。
    (3)童某与林某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其中童某应为主犯,林某为从犯(帮助犯),所以,对于林某的强奸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童某,因其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发生在贪污罪缓刑的考验期内,故应撤销缓刑,把贪污罪3年有期徒刑与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三罪实行数罪并罚;对林某则应以强奸罪(未遂)、包庇罪两罪进行并罚。

  • 第3题:

    田某和罗某为夫妻共同居住在工厂职工宿舍。某日,田某下班回家后发现,同事张某正在从妻子罗某身上下来并在提裤子,罗某大喊:“他强奸了我,别让他跑了。”田某遂与张某发生争吵、扭打,田某打不过张某,便上厨房拿起菜刀砍中张某头、颈j上肢等部位,致张某当场死亡。田某和罗某拿走张某身上随身携带的5000元钱连夜潜逃回贵州老家,在看到通缉令后田某和罗某在家人陪同下前往派出所交代了杀人的事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田某的行为如何定罪? (2)罗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与不构成均需说明理由) (3)田某和罗某是否构成自首?


    答案:
    解析:
    (1)田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田某回家时张某对妻子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田某看到妻子被强奸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的故意,并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田某和妻子在张某死亡后,又一同拿走张某随身携带的财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者成立共同犯罪。 (2)罗某构成盗窃罪,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罗某只是让丈夫阻止张某逃跑,并非是教唆丈夫杀人,所以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罗某作为旁观者,夫妻之间没有制止对方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所以罗某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罗某和丈夫田某一起拿走张某身上随身携带的财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者成立共同犯罪。 (3)田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就故意杀人罪成立自首,但没有交代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就盗窃罪不能成立自首。罗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其交代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成立自首,而其又没有交代盗窃的犯罪事实,就盗窃罪也不能成立自首。

  • 第4题:

    田某欲将自己的智能手机赠与高某,并在与高某签订赠与合同时将智能手机交付于高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田某不可以撤销对高某的赠与并请求高某返还财产的情形是( )。

    A.高某故意伤害田某,致田某残疾
    B.高某在与田某的儿子发生纠纷时,将田某的儿子打成重伤
    C.田某.高某关系恶化
    D.高某对田某有扶养义务,高某未履行该义务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赠与合同。《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 第5题:

    一天中午,林某与冯某、刘某、曹某等人在一胡同内的饭馆门前相遇。冯某故意寻衅,撞了林某一下,林某即问:“你干什么?’’冯某说:“看你不顺眼!”双方遂发生口角,进而扭打起来。扭打过程中,冯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刮刀胡乱刺扎林某。林某的肩和背被刺中数刀,疼痛难忍,于是顺手从饭馆放在外面的瓷碗中拿起一只砸打冯某,欲求脱身。冯某头皮被砸出血,无比恼怒,便抱着林某继续猛刺并喊刘某、曹某过来帮忙。林某腿、臀、腹部又被刺中数刀。此时,刘某手持刮刀赶了过来。林某见势不妙,便更加用力地用瓷碗砸打冯某的头部。瓷碗砸碎后,尖角扎中冯某的颈部动脉,冯某当即出血倒地。刘某、曹某等见状,顾不得打林某了,忙将冯某抬起送往医院抢 救。林某趁机捂住腹部伤口逃往胡同口,没走多远,便被接到报案赶到的巡警抓住。冯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3)本案中,林某是在受到冯某行凶侵害,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被迫自卫造成冯某死亡的。林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第6题: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胜利公司免去孙某与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胜利公司免去孙某、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孙某、林某的上述违法行为,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二人处分。

  • 第7题:

    2000年,祝某夫妇将6岁的儿子送给林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养子改名叫林林。林家待养子很好。2003年年,林某因养子林林打架而动手打了林林。林林难以接受回到生父母家中,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四个月后,祝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林某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祝某夫妇补偿抚育费用共计10000元。祝某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林家有虐待林林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林某起诉至法院。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祝某夫妇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成立。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第8题:

    1984年,田某与何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再婚时,田某身边没有子女,而何某则带着与前夫所生之予刘阳(后改名田宏)与田某共同 生活。当时田宏仅8岁,田某与何某婚后感情较好,田某由于没有子女也将田宏视为自己 的亲生儿女。田何二人的收人尽管很少,但还是供田宏念完了高中,后田宏到当地一家皮 鞋厂工作。1990年,何某囚患精神病离家出走,田某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田某此后 仍然与田宏共同生活。1992年,田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何某失踪,并以失踪为由 要求与何某离婚,法院同意了田某的请求。但在离婚这件事仁田宏与田某发生了争吵,后 来虽有缓解,但田宏对此仍耿耿于怀。1996年,田某经人介绍,又与蒋某(女,36岁)结 婚,田宏反对继父再婚,双方几乎动起手来。田宏自1994年工作后一直没有房子,一直 和继父一家住在一起。继父与蒋某结婚后,田宏与继父一家的关系越来越不好。在田宏交 女朋友的问题上双方又发生了争议,田宏动手打了继父,眼看双方无法共同生活。1997年 2月,田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田宏的父子关系;鉴于田宏未尽到赡养义务 并多次打骂田某,田某同时要求田宏偿还十几年抚养所支付的费用。在庭审时,田宏承认 囚在许多问题上双方沟通不够,与继父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了继父是不对的.虽然在工 作后有一定的收人,但仅够维持日常生活,且在共同生活中已经给予继父以应有的照顾, 因此同意解除父子关系但不同意原告偿还抚养费的要求。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解除?


    正确答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
    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田某一直抚养田宏从8岁到其成年,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但基于拟制血亲是人为设定的,也可以人为解除这一基本原理,如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与继父母双方关系恶化,经协议或经诉讼可以解除双方的关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鉴于原被告之间存在较多的矛盾,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恶化,不宜共同生活。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共同意愿,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拟制的父子关系。

  • 第9题:

    林甲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白某带着一外地务工姑娘郑某来水果摊买水果,林甲见郑某长得挺俊俏的,且知道白某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2000元钱把郑某买回家,欲让郑某与其弟林乙结婚。到家后,林甲让林乙将郑某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林甲帮助林乙强行与郑某发生性关系。林乙多次要求郑某与其结婚,郑某不允,欲自杀,被林乙阻止。林乙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郑某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林甲,林甲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 一日,趁林甲、林乙不在家,郑某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林乙发现,二人争执中林乙推了郑某一下,不料郑某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林乙以为自己杀了人。后林甲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郭某,郭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林甲带到派出所去投案。 林甲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林乙没有过错,并供出了白某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白某被抓获)。几日后,林乙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林乙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林乙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请根据这段材料回答问题。 关于郑某的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郑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 B、林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C、林乙的行为与郑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 D、林乙因此而需加重处罚

    正确答案:A,C,D

  • 第10题:

    问答题
    1984年,田某与何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再婚时,田某身边没有子女,而何某则带着与前夫所生之予刘阳(后改名田宏)与田某共同 生活。当时田宏仅8岁,田某与何某婚后感情较好,田某由于没有子女也将田宏视为自己 的亲生儿女。田何二人的收人尽管很少,但还是供田宏念完了高中,后田宏到当地一家皮 鞋厂工作。1990年,何某囚患精神病离家出走,田某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田某此后 仍然与田宏共同生活。1992年,田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何某失踪,并以失踪为由 要求与何某离婚,法院同意了田某的请求。但在离婚这件事仁田宏与田某发生了争吵,后 来虽有缓解,但田宏对此仍耿耿于怀。1996年,田某经人介绍,又与蒋某(女,36岁)结 婚,田宏反对继父再婚,双方几乎动起手来。田宏自1994年工作后一直没有房子,一直 和继父一家住在一起。继父与蒋某结婚后,田宏与继父一家的关系越来越不好。在田宏交 女朋友的问题上双方又发生了争议,田宏动手打了继父,眼看双方无法共同生活。1997年 2月,田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田宏的父子关系;鉴于田宏未尽到赡养义务 并多次打骂田某,田某同时要求田宏偿还十几年抚养所支付的费用。在庭审时,田宏承认 囚在许多问题上双方沟通不够,与继父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了继父是不对的.虽然在工 作后有一定的收人,但仅够维持日常生活,且在共同生活中已经给予继父以应有的照顾, 因此同意解除父子关系但不同意原告偿还抚养费的要求。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继父母可否要求受其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偿还抚养费?

    正确答案: 不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相同。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如双方解除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亦可由子女向继父母支付适当的补偿金。由于原告抚养教育了被告十几年,特别是在被告生母失踪之后仍然尽到了抚养义务,目前体弱多病,被告有赡养扶助义务而没有尽到赡养扶助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适当的补偿费。但原告主张完全将原告支付的抚养费退还给原告,数额过大,不但事实上不可行,而且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1题:

    问答题
    2000年,祝某夫妇将6岁的儿子送给林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养子改名叫林林。林家待养子很好。2003年年,林某因养子林林打架而动手打了林林。林林难以接受回到生父母家中,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四个月后,祝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林某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祝某夫妇补偿抚育费用共计10000元。祝某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林家有虐待林林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林某起诉至法院。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祝某夫妇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成立。我国收养法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2题:

    问答题
    某高校教师林某为课堂教学,将田某撰写的案例教材《民商经典案例选编》复制后发给学生使用。林某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 某高校教师林某为课堂教学,将田某撰写的案例教材《民商经典案例选编》复制后发给学生使用。林某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著作权。
    解析: 暂无解析

  • 第13题:

    农民田某于2004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杳无音讯。2009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病,2010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姚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2011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胡某不同意恢复夫妻关系,姚某不同意撤销收养合同,田某诉至法院。 问: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恢复?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


    答案:
    解析: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根据《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2)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民法总则》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第14题:

    成某(男,19岁)与张某(男,17岁)原系初中同学。成、张二人初中毕业后,一直待在家里,没有上班。成、张二人具有赌博、盗窃等恶习。2005年5月16日夜晚,成、张二人打起了初中时本班校花林某(16岁)的主意,预谋强奸林某。于是,成某、张某当晚约林某出来,谎称是初中同学聚会,将林某骗至成某家中。成某先提出与林某发生性关系,遭林某拒绝后强行将林某按倒在地,使用暴力将林某强奸。林某被强奸后大声哭喊。成某与张某害怕被人发现,遂用毛巾将林某的嘴堵住。之后,张某又强奸了林某,林某再次被奸后,仍然啼哭不止。于是,成某与张某密谋将林某杀掉以灭口。成某即狠勒林某的颈部,将林某勒昏。尔后,张某提议将林某放到附近的铁轨上,让列车将其轧死,制造林某卧轧自杀的假象。随后,成、张二人拿走林某身上的手表及少量人民币,用布袋将昏迷中的林某移至附近的铁轨上。不久,林某被运行的列车撞击挤压,造成心脏破裂内出血死亡。成某、张某二人作案后逃离现场,不久被抓获归案。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成某与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都是主犯。由于成某与张某二人是轮奸,应当按照强奸罪的加重构成定罪处罚。
    (2)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是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合谋后将被害人放置于铁轨上,导致被害人被火车撞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成某与被告人张某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3)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是抢劫罪。本案中,被告人成某与张某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利用被害人处于昏迷的状态,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成某与张某的作用相当,都是主犯。
    (4)由于被告人成某与张某都是一人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三罪,所以应当数罪并罚。
    (5)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犯罪时不满l8周岁,系未成年人,所以对于张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15题:

    林某和赵某离婚,孩子林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与王某结婚,应负责履行林冰教育义务的是(  )。


    A.林某

    B.赵某

    C.林某和赵某

    D.赵某与王某

    答案:C
    解析:
    父母虽然离异,但仍旧对孩子负有教育的职责。

  • 第16题:

    某高校教师林某为课堂教学,将田某撰写的案例教材《民商经典案例选编》复制后发给学生使用。林某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 某高校教师林某为课堂教学,将田某撰写的案例教材《民商经典案例选编》复制后发给学生使用。林某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著作权。

  • 第17题:

    一天晚上,田某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持刀逼向田某并让他交出钱和手机。田某见状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某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某立即向派出所报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不正确的?()

    • A、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 B、田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正当防卫,但仍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C、田某的行为属于自助行为,符合自助免责的条件
    • D、田某虽然在事实上造成了黄某的死亡,但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的条件

    正确答案:A,B,C

  • 第18题:

    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法院应如何判决?


    正确答案:法院应判令孙某与林某经营冷饮厂所获收入25万元,归胜利公司所有。

  • 第19题:

    2000年,祝某夫妇将6岁的儿子送给林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养子改名叫林林。林家待养子很好。2003年年,林某因养子林林打架而动手打了林林。林林难以接受回到生父母家中,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四个月后,祝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林某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祝某夫妇补偿抚育费用共计10000元。祝某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林家有虐待林林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林某起诉至法院。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林某夫妇与林林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应予以解除。

  • 第20题: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

    • A、过失杀人罪
    • B、过失致人重伤罪
    • C、交通肇事罪
    • D、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D

  • 第21题:

    田某欲将自己的智能手机赠与高某,并在与高某签订赠与合同时将智能手机交付于高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田某不可以撤销对高某的赠与并请求高某返还财产的情形是()。

    • A、高某故意伤害田某,致田某残疾
    • B、高某在与田某的儿子发生纠纷时,将田某的儿子打成重伤
    • C、田某、高某关系恶化
    • D、高某对田某有扶养义务,高某未履行该义务

    正确答案:C

  • 第22题:

    问答题
    某年正月17日上午9时30分,某县附近涵洞内,发现一无名女尸。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人前往现场。经勘查,发现死者系县林场工人谢某。接着查明谢某早就与供销社田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当侦查人员准备调查田某时,田某却去了邻县,不知是畏罪潜逃,还是去采购。侦查人员迅速赶往邻县将田某拘回。预审中,田某很快就交代了自己杀人移尸的经过。田某说,他与谢某早就开始通奸,谢某一直纠缠着让其与妻子离婚后同其结婚,田某没有同意。去年腊月27日晚,谢某又到田某处吵闹,并服毒后躺在田某的床上,田某气不过就卡住谢某的脖子,再用被子捂了半小时,后将尸体装入麻袋,扛至城外公路的涵洞内抛尸。根据田某的交代,侦查人员在供销社保管室内搜出了移尸用过的麻袋,麻袋内有3根与死者血型相同的长发,麻袋外沾的泥沙与涵洞内的泥沙相同。至此,一起奸情杀人的案件可以认定了。 然而,尸检结果,却让人大出意外。死者颈部组织无出血,无窒息死亡现象,胃内容物无毒物反映,结论为可能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为查明案情,侦查人员又进行了复勘和复验,结果均表明谢某是一氧化碳意外中毒死亡。那么口供是怎么回事呢?在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后,田某终于说了实话。原来,田某春节回家过年,初六才回到城里,一打开房门,发现谢某躺在床上死了。田某心想一定是谢某服毒死在屋里陷害自己,左思右想,觉得还是将尸体扔掉为好。等到天黑,田某将尸体装在麻袋里扔在涵洞内。 侦查人员根据田某的陈述,查实田某在谢某死前后,确实是在家中过年,谢某死亡确系天寒取暖,门窗紧闭,一氧化碳中毒所致。遂决定撤销案件,释放了田某。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什么证据规则?

    正确答案: 本案定案过程体现了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只有在具有其他证据论证的情况下,某个证据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使用。
    补强证据规则是从证明标准衍生的一个证据规则。在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不等,即使是一个有很强证明力的证据也不足以定案,这就是“孤证不定案”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就是口供补强规则。根据这一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不得成为刑事案件定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存在其他证据并且相互印证的情况下,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虽有田某的主动交代,并且其交代内容和部分事实相吻合,但鉴定的结果证明田某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因此其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解析: 本案考查的是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问题,也就是证据规则的采用。

  • 第23题:

    单选题
    贾某骑摩托车违章撞伤田某,造成田某腿部表皮破裂。贾某送田某到医院治疗,护士未作皮试,即给田某注射破伤风针,田某因药物过敏而死。贾某的行为对田某死亡而言属于( )。
    A

    过失杀人罪

    B

    过失致人重伤罪

    C

    交通肇事罪

    D

    意外事件


    正确答案: A
    解析: 贾某撞伤田某,但无法预见到田某因医生失职而死亡。贾某撞伤田某并送其至医院的行为对于田某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