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因子”是指“允许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时应同时符合这两个控制因素。
4.2.2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人内确定。
4.2.3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人内确定。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城市,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不符合表4.2.1规定时,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人。
4.3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3.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4.3.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人。
4.3.3规划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人。
4.3.4规划人均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0.0㎡/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人。
4.4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4.4.1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三、《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重点
(掌握1.类别代号;2.类别名称;3.细节)
【注】镇的全部建设用地分为:R、C、M、W、T、S、U、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