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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员工方某受公司委托前往乙地采购电视,方某经过考察发现此地的电脑物美价廉,便自作主张从当地丙公司处购进一批电脑,方某用盖着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方某与丙公司私下约定将电脑的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150元,丙公司一次性给予方某2万元回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B.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买卖合同无效 C.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两者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丙公司对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可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题目
甲公司员工方某受公司委托前往乙地采购电视,方某经过考察发现此地的电脑物美价廉,便自作主张从当地丙公司处购进一批电脑,方某用盖着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方某与丙公司私下约定将电脑的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150元,丙公司一次性给予方某2万元回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方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B.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买卖合同无效
C.方某与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两者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丙公司对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甲公司可申请撤销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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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86.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

3.根据下列材料,回答 86~91 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第 86 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效力待定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C.有效D.无效 【此题估分】:0 分 【参考解析】:暂无

更多“甲公司员工方某受公司委托前往乙地采购电视,方某经过考察发现此地的电脑物美价廉,便自作主张从当地丙公司处购进一批电脑,方某用盖着公司公章的空白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方某与丙公司私下约定将电脑的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150元,丙公司一次性给予方某2万元回扣。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公司与方某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委托方某研究开发一套自动化控制系统,双方未约定权利归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方某

    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方某和甲公司共有

    C.如果方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的,甲公司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D.如果方某取得专利权的,甲公司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参考答案:ACD

  • 第2题:

    (二)

    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

    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张某与甲、乙、丙的合同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非电脑所有权人,其出卖为无权处分,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张某是合法占有人,其与甲、乙、丙签订的合同有效

    C.乙接受了张某的交付,取得电脑所有权

    D.张某不能履行对甲、丙的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可知,张某虽无权处分电脑,但张某与甲、乙、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选项C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先行受领交付的乙,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未取得所有权的甲、丙可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 第3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该买卖合同形式上是买卖净化机,实质上也是关于净化机的交易,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选项B错误,唐某有甲公司的委托授权,且甲公司未对净化机的单价进行限定,故唐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选项C错误,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乙公司仅仅是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不存在欺诈行为。
    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故应由唐某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 第4题: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 第5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乙公司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不得向丙公司和李某一并提起诉讼
    B:李某对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C:乙公司应先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
    D:乙公司可以选择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向李某主张保证责任

    答案:B,D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 第6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汽车维修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构成无因管理
    B:方某构成无权代理
    C:方某构成无权处分
    D:方某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A,B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 第7题:

    甲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业务,方某系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将乙公司的一批服装卖给丙公司,方某从中获得一笔报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方某的行为:

    A、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违反法定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该批服装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
    C、违反法定义务,方某获得的报酬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违反法定义务,甲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罢免方某,但方某获得的报酬归自己所有

    答案:C
    解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8题: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丁公司的《承诺函》,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构成单方允诺 
    • B、构成保证 
    • 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 
    • D、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

    正确答案:A,C

  • 第9题:

    多选题
    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5年真题]
    A

    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

    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

    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正确答案: D,B
    解析:
    本题中,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丙公司已不能履行与张某的合同,则其继续保留张某交付的预付房款30万元,构成不当得利,应将该房款返还给不当得利受损人。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后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将该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根据题设条件不能得出李某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而张某在未解除其与李某的债权转让合同情形下又将同一债权转让给方某,属于债权的多重让与,李某同张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依然有效。对于债权多重让与的效力,我国现行法未规定,理论上有争议,一般认为应该由先取得通知者享有受让债权。据此,30万元的预付房款应由丙公司返还给李某。

  • 第10题:

    单选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

    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

    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确实出于订购净化机的目的,不存在以买卖合同为掩盖的其他非法目的,因此不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B项,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唐某受甲公司委托有代理权,且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对净化机单价的约定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因此唐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
    C项,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应以代理人唐某的主观状态判断,看代理人是否因欺诈而意思表示瑕疵,显然唐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乙公司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欺诈。
    D项,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他人串通,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第164条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唐某与乙公司的私下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对此双方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第11题:

    单选题
    甲公司欲改造一个会议室,配备电脑和投影设备,遂委托该公司员工刘某代为购买相关设施。因妻子对自己刚买的家用电脑甚为不满,刘某遂决定将该电脑以原价出卖于甲公司。另刘某的好友陈某开设的电器店正好经营投影设备,并委托刘某代卖,每卖出一套设备可获得总价10%的提成,刘某遂决定以甲公司和电器店名义签订买卖合同。之后,甲公司发现购得的设备并非正品。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

    刘某将自有电脑以原价出卖于甲公司,该电脑买卖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B

    即使刘某对甲公司和电器店均有代理权,甲公司也有权主张该设备买卖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

    C

    即使刘某妻子不同意出卖家用电脑,甲公司也可主张构成表见代理

    D

    因购得的设备并非正品,甲公司有权通知电器店撤销该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 C
    解析:
    A项,《民法总则》第168条第1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该条明确禁止自己代理。本题中,刘某以甲公司名义与自己签订电脑买卖合同,构成自己代理,应当认定无效。
    B项,《民法总则》第168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该条明确禁止双方代理。本题中,虽刘某对甲公司和电器店均有代理权,但该电器买卖合同构成双方代理,被代理人甲公司有权不承担该代理的后果。
    C项,刘某未经其妻子同意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涉及是否为无权处分的问题。刘某出售家用电脑是以自己名义不属于无权代理行为,甲公司并无适用表见代理的前提。
    D项,《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若购得的电脑非正品,受欺诈方甲公司有权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撤销该合同,但无权以通知撤销该合同。

  • 第12题:

    不定项题
    关于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超市可以因决定提前解散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B

    超市可以因甲公司拒绝承担出资责任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C

    超市可以因乙企业收回场地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D

    超市可以自行决定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13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在刘某办理出资手续后,关于汽车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
    B:张某
    C:刘某
    D:丁公司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 第14题: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30万元预付房款,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由丙公司退给李某

    B.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李某

    C.由丙公司退给方某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退给方某



    答案:A
    解析:
    本案中,《房屋预订合同》是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的,房款也是丙公司收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丙公司负责退还预付房款。《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据此可知,张某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并通知甲、乙、丙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因此,丙公司应向李某退款,而非向方某退款。

  • 第15题:

    共用题干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变更
    D:《合作协议一》被《合作协议二》取代

    答案:A
    解析:
    无名合同,是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其类型和内容的合同。本题中所述合同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因此是无名合同,A项正确。丙公司的股权属于张某和方某,因此甲公司处分丙公司10%的股权当属无权处分无疑,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C项错误,D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C项正确,D项错误。


    本题中,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因此A项表述错误。选项B无法律依据,因此错误。张某、方某与丙公司亦无合同关系,因此选项C表述错误。向国土部门购买土地使用权的是丙公司,并非张某、方某,故D项表述也不正确。


    A项显然正确。甲公司对乙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已经转让了股权,因此对方不能终止合同;二是要求支付1000万尾款。这两点均不成立,因为4000万元对应的甲公司的义务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股权。对应股权的是1000万元,但是甲公司提出异议时履行期限尚未届至。因此B项错误,C项错误。乙公司支付尾款的义务是在甲公司转让股权之后,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的权利,因此D项错误。


    《合作协议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A正确,B、C错误。《合作协议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而《合作协议二》是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由于合同当事人不同,因此《合作协议一》不能被《合作协议二》取代,D项错误。


    本题中丁公司的《承诺函》符合单方允诺的构成,因此A项正确。本题中乙公司未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因此不可能产生合同关系,B项错误。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理论上认为,由于第三人参与到现在的法律关系当中,对债权人只会有利不会有害,因此原则上并存的债务承担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即可构成。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 第16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对赵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方某
    B:钱某和刘某
    C:丁公司
    D:摩托车主

    答案:D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 第17题:

    共用题干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名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座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座垫费,丁公司拒绝。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座垫费和维修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方某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B:丁公司应向庚公司支付座垫费
    C:丁公司应向戊公司支付维修费
    D:戊公司有权将汽车留置

    答案:A,C
    解析:
    【考点】合同效力【详解】乙、丙所签订买卖合同满足合同生效要件,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该约定并不当然拘束第三人,该条款本身并不无效,其更不影响合同效力。
    【考点】担保并存的权利行使【详解】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所以汽车抵押即使未登记亦成立。乙就丙公司的债权享有第三人设定的抵押权及保证债权。《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BD。
    【考点】善意取得【详解】张某以逃避被实现抵押权的目的将汽车赠与给刘某,该行为可以被撤销。张某以汽车出资,同钱某设立丁公司,属于合法有效行为,丁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即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拥有汽车的所有权。
    【考点】机动车事故责任【详解】第三人造成侵权行为发生的,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应当由摩托车车主承担对赵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考点】无因管理;无权处分【详解】方某作为公司驾驶员,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公司维修汽车,其委托丁公司修车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方某并没有持有授权委托书等表见事由,不构成表见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其未处分丁公司的财产权益,不构成无权处分。所以,正确选项为AB。
    【考点】表见代理;自己行为;留置权【详解】方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庚公司签订坐垫买卖合同,应当由其自行向庚公司支付坐垫费。方某的汽车委托戊公司维修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丁公司应当支付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现方某已取走汽车并交付丁公司运营,戊公司不得留置。所以正确答案为AC。

  • 第18题: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房屋预订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无效

    B.对于甲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处分

    C.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有效代理

    D.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构成表见代理



    答案:B
    解析:
    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起诉前甲公司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该《房屋预订合同》有效。选项B正确。甲公司并未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丙公司擅自以自己的名义销售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的房屋,构成无权处分。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乙公司虽然授权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但其授权丙公司销售的是B区房屋,丙公司向张某销售的是A区房屋。因此,对于乙公司而言,丙公司构成无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中的越权代理。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在《合作开发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张某在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时,也查看了《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因此,其无理由相信是甲公司在委托丙公司在售房。因此,对于张某而言,丙公司不构成表见代理。

  • 第19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唐某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甲公司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题考查:代理

  • 第20题: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丙公司未能获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张某、方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方某配合甲公司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3年5月1日,因张某、方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挂牌卖掉。 2013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收回,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3年6月8日,张某、方某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本公司代替甲公司承担4000万元的返还义务。"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 关于2013年5月1日张某、方某未将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B、与甲公司一起向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C、向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D、向某国土部门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B,C,D

  • 第21题:

    多选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但在甲公司向张某交货时,张某却下落不明,通过各种途径均找不到张某。无奈,甲公司将电脑向当地的公证机关进行提存,下列对此表述正确的有()。
    A

    甲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张某或张某的继承人、监护人

    B

    提存期间,产生的孳息归张某所有;费用由张某承担

    C

    提存后,电脑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张某承担

    D

    若张某在5年内没有提取电脑,则扣除提存费用后,电脑归甲公司所有


    正确答案: D,A
    解析: (1)选项A: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题中,因张某下落不明,不必通知,也无法通知;(2)选项D://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第22题:

    单选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

    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

    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
    解析:

  • 第23题:

    单选题
    甲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业务,方某系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将乙公司的一批服装卖给丙公司,方某从中获得一笔报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

    违反法定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该批服装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

    C

    违反法定义务,方某获得的报酬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

    违反法定义务,甲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罢免方某,但方某获得的报酬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 A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