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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该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 唐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 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D. 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题目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 唐某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 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D. 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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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参考答案:D
【解析】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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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该买卖合同形式上是买卖净化机,实质上也是关于净化机的交易,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
    选项B错误,唐某有甲公司的委托授权,且甲公司未对净化机的单价进行限定,故唐某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而非无权代理。
    选项C错误,欺诈,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行为,则是由于他人的欺诈行为陷于错误,进而作出的意思表示。乙公司仅仅是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不存在欺诈行为。
    选项D正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提高了净化机的单价,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故应由唐某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 第2题: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借给乙公司,后来甲公司将挖掘机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但乙公司未作答复。关于挖掘机所有权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因为挖掘机没有交付给王某
    B.甲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不同意
    C.乙公司,因为乙公司没有答复视为购买
    D.王某,因为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了交付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直接将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甲公司将挖掘机借给乙公司,乙公司事先合法占有该挖掘机,甲公司将挖掘机卖给王某,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挖掘机的权利转让给王某即可,而且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应当知道挖掘机的所有权是王某的。

  • 第3题:

    1993年2月,陈某、唐某先后在广东省汕头市注册成立了汕头市甲公司、汕头市乙公司.与香港丁船务有限公司相互勾结,买通部分监管码头的武警、海关官员,大肆进行走私食品、汽车、通讯器材、不锈钢板等犯罪活动.陈某参与走私108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亿多元;唐某参与走私23次,偷逃应缴税额4 800多万元;关于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认识的错误有(  )
    A.陈某、唐某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B.陈某、唐某、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C.甲公司、乙公司构成走私共同犯罪
    D.属于单位走私,陈某、唐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B,C,D
    解析: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两种情形不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而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1)个人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规定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本案中,甲、乙两公司成立后,主要的“业务”就是进行走私犯罪活动,所以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应当是陈某、唐某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 第4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委托合同,由张某代为购买50台电视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乙公司买进50台电视机,总价款25万元,同时张某向乙公司支付4万元定金;由乙公司负责送货,货到张某指定仓库验收后5天内张某结清全部款项。乙公司将50台电视机错发成了60台。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雷暴天气,致使10台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验收货物时,当即对遭到损坏的10台电视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视机交付给甲公司。由于电视机市场低迷,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张某无法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交货后第10天,张某向乙公司披露了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


    【问题】


    1.乙公司在知道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张某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3.甲公司多收的10台电视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5.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案:
    解析:

    1.(1)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


    (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5万元,故其定金数额最多为5万元,其订立的4万元的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1)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但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的10台电视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1)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将电视机交付给张某时发生转移。


    (2)一般来说,法律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不属于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张某和乙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


    5.(1)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对该10台受损电视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乙公司尚未将电视机送到指定仓库,即尚未完成交付,所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仍由出卖方即乙公司承担。


  • 第5题:

    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唐某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甲公司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本题考查: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