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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权

题目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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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后果。当事人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通知对方暂时中止合同,只有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

  • 第2题: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

  • 第3题:

    (2010年真题)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 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日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选D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方,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本题中,甲是先履行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不选A项。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顺序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是本题表述的情形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故不选B项,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C项明显不符合题意。

  • 第4题: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正确答案:C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符合题意。应选C项。

  • 第5题: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