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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债权人撤销权D.不安抗辩权

题目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债权人撤销权

D.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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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正确答案:C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出现财产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之能力等情形时,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不安抗辩权的定义符合题意。应选C项。

  • 第2题: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具有上述情况时,有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则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

  • 第3题:

    (2010年真题)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 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日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解析:《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第二项规定,选D项。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方,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本题中,甲是先履行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不选A项。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顺序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是本题表述的情形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故不选B项,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中一般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C项明显不符合题意。

  • 第4题: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答案:B,C
    解析:
    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C项。

  • 第5题: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上情形之一出现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债务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