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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共谋杀丙,甲先发一枪将丙打死,乙又对丙的尸体连开数枪,则A.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D.乙构成侮辱尸体罪

题目

甲、乙共谋杀丙,甲先发一枪将丙打死,乙又对丙的尸体连开数枪,则

A.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

B.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D.乙构成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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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持刀杀乙,乙与甲扭打在一起。在搏斗中,乙不慎将刀插入自己心脏部位,死亡。乙的死亡与甲的行为
    具有因果关系
    B.甲追杀乙,乙狂奔逃命,结果被乙的另一个仇人丙看到,丙在甲尚未赶到时,就一枪将乙打死。甲的行为
    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甲试图砍杀乙,但看错了人,将长相与乙相似的丙杀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D.甲试图毒死乙,被乙识破。乙欲借刀杀人,即将甲送来的有毒食品转赠自己的仇人丙,丙食后死亡。甲的
    行为与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答案:A
    解析:
    【 解析】A。A中,乙的行为是扭打时经常会发生的情况,所以“介入因素不异常”,因果关系不中断。B中,甲的行为对死亡结果没有发挥作用,所以因果关系中断。C中,丙是被甲杀死的,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当然具有因果关系。D中,由于乙已经知道食品有毒,所以后面的毒死人行为是乙的自主行为,与甲无关。故因果关系中断。

  • 第2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共谋杀丙,二人携带枪支来到丙的住处,甲向丙开了一枪,将丙打伤。甲看到丙很痛苦,就自动停止射击,退到屋外。乙开枪将丙杀死。甲成立犯罪中止,乙成立犯罪既遂
    B: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死了丙。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既遂
    C:甲、乙共谋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前去杀丙,但在举枪射击时,被对方一脚踹倒在地动弹不得。甲成立犯罪预备,乙成立犯罪未遂
    D:甲、乙、丙三人共谋对丁女实施轮奸,共同对丁女实施暴力后,甲、乙实施了奸淫行为,但丙因丁女的苦苦恳求,出于怜悯放弃了强奸行为。本案中,甲、乙、丙都成立强奸罪的既遂

    答案: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详解:A项中,根据刑法共同正犯的理论,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二人均成立既遂。B选项中,二人均为既遂;共同正犯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就是共同正犯的未遂,故C选项中二人均成立犯罪未遂;D选项,丙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 第3题:

    12、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

    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

    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


    如吴某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 第4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

    A、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只想伤害,乙则暗藏杀机。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因此不成立共犯
    B、甲(15岁)邀请乙(20岁)在其盗窃时为其望风,乙答应,甲成功窃得财物3000元。因为甲无需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甲乙共谋杀丙,到丙家后,甲从前门进入,乙则堵住后门。结果丙见到甲后向后门逃窜,被守在后门的乙杀死。由于丙是被乙杀死的,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D、甲将乙囚禁在地下室,第三天,甲的好友丙在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进来,与甲一同看管乙。甲的行为虽然已既遂,但不妨碍甲丙二人成立共犯

    答案:D
    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不影响二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构成要件重合(即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共犯是一种“共同制造利益侵害”的模式,其成立与罪责无关。甲乙二人显然是共同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成立共犯。只不过,甲由于15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而已。但此时,综合甲乙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无法说明乙是将甲作为犯罪的工具予以支配,因此乙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帮助犯。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彼此要为彼此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正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共同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 第5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一项是:

    A.甲乙二人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致丙死亡。事后查明,甲只想伤害,乙则暗藏杀机。由于二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因此不成立共犯
    B.甲(15岁)邀请乙(20岁)在其盗窃时为其望风,乙答应,甲成功窃得财物3000元。因为甲无需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因此乙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C.甲乙共谋杀丙,到丙家后,甲从前门进入,乙则堵住后门。结果丙见到甲后向后门逃窜,被守在后门的乙杀死。由于丙是被乙杀死的,因此,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D.甲将乙囚禁在地下室,第三天,甲的好友丙在知情的情况下加入进来,与甲一同看管乙。甲的行为虽然已既遂,但不妨碍甲丙二人成立共犯

    答案:D
    解析:
    A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不影响二人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在构成要件重合(即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共犯是一种“共同制造利益侵害”的模式,其成立与罪责无关。甲乙二人显然是共同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因此成立共犯。只不过,甲由于15周岁,不需要为盗窃罪承担最终的刑事责任而已。但此时,综合甲乙二人在案件中的作用,无法说明乙是将甲作为犯罪的工具予以支配,因此乙不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帮助犯。 C项是错误的。理由在于,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彼此要为彼此的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正所谓“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D项是正确的。理由在于,丙属于承继的共犯,与甲共同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