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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定 ( )。A.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伤害罪B.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 ,丙犯有故意伤害罪D.甲、乙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题目

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定 ( )。

A.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

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 ,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D.甲、乙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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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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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甲将与其有私仇的乙打昏在地后逃跑,此时丙路过,见乙不省人事 ,遂将其所带手表、钱物偷走。本案中()。

    A.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无罪;

    B.甲构成意伤害罪,丙构成盗窃罪;

    C.甲、丙构成共同抢劫罪;

    D.甲、丙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参考答案: B

  • 第2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AD

  • 第3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甲的父亲乙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甲根据乙的请求,给乙注射过量镇定剂致乙死亡。乙的同意是真实的,对甲的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甲因口角,捅乙数刀,乙死亡。如甲不顾乙的死伤,则应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死亡与伤害结果都在甲的犯意之内
    C.甲谎称乙的女儿丙需要移植肾脏,让乙捐肾给丙。乙同意,但甲将乙的肾脏摘出后移植给丁。因乙同意捐献肾脏,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D.甲征得乙(17周岁)的同意,将乙的左肾摘出,移植给乙崇拜的歌星。乙的同意有效,甲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被害人承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A项,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只有符合承诺的所有要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承诺者虽然对被侵害的个人法益具有处分权限,但存在一定的限度。一般认为,对于生命法益的承诺是无效的。所以,对于被害人承诺的安乐死,我国刑法理论仍然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故A项错误。
    B项,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甲捅乙数刀,能够认识到对方伤害的必然性,也能够认识到对方死亡的可能性,甲如果事前对乙的死亡没有明确的追求,则按实际造成的死亡结果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故B项正确。
    C项,乙承诺的法益的内容不仅包括健康,还包括法益的最终转移目标,甲欺骗乙,使得乙处分法益的内容实际上与乙的承诺内容不同,属于法益错误,被害人承诺无效,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故C项错误。
    D项,依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甲摘取未成年人乙的器官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D项错误。

  • 第4题:

    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对甲、乙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成立问题。乙虽然没有前往,但没有阻止甲实施他们预谋的犯罪,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 第5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B.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田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


    答案:C
    解析:
    C。乙丙从故意伤害转化为故意杀人,且系共犯。甲对致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到,即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所以他虽然只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然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 第6题:

    犯罪嫌疑人甲因琐事与同事丁发生争吵,遂找好友乙、丙帮其教训丁,乙、丙二人将丁在下班途中打成轻微伤。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甲、乙、丙三人提起公诉。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对甲、乙、丙三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B:对乙、丙二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C:判决宣告甲无罪
    D:判决宣告乙、丙无罪

    答案:C,D
    解析: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仅造成了被害人丁轻微伤的后果,不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不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属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分别为:(1)在立案之前发现的,不能立案;(2)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发现的,应当撤销案件,即撤销立案决定和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侦查程序;(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4)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因此,本题的答案应为C和D,县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甲、乙、丙无罪。

  • 第7题:

    甲欲杀乙而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袖口穿过,恰巧击中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丙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A
    解析:
    此题涉及行为误差,理论上也称之为打击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于失误而致使其实际侵害的对象与行为人所意图侵害的对象不相符合。例如,甲开枪向乙射击.因枪法不准,却将乙附近的丙击毙(不同于目标的错误认识,如甲把丙当作乙击毙,则属于目橱的错误认识)。又如,甲从楼上扔石头想砸毁乙的汽车,刚好住在楼下的丙从窗口探头向外张望,把丙头部击成重伤。只有当这种误差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无关时,才能称之为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纯属客观行为的失误或行为误差,实际上并不属于刑法上行为人认识错误的范围。打击错误在主观上并不影响客体的性质,在客观上也不影响客体的性质,因此,对犯罪构成的整体性质并无影响,应按同一性质的行为定罪。丙在治疗过程中因感染而死亡与甲的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甲应负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 第8题:

    甲为报夺妻之恨想要杀死丙,为请好友乙帮忙便欺骗乙说,自己只是想教训教训丙。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乙只打击丙的大腿,并告诫甲不要下手太狠。由于甲一直猛击丙的头部,导致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者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构成共同犯罪
    C.由于“一人行为,全部负责”,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D.甲、乙都应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B
    解析: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这包含两个条件:(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需要注意的是,法硕考试认为性质相同的故意仅需部分相同。甲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乙持故意伤害的故意,共同加害丙,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在故意伤害上具有共同的部分,因此二人在犯罪性质重合的限度,即故意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属于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过限行为,因此乙只在主客观相统一范围内对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甲则需要对故意杀人的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B选项正确。需注意,构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之间罪名未必相同,例如行贿罪和受贿罪。考生需要了解常见的具有重合部分的一些犯罪: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限度内重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在强制猥亵罪的限度内重合;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在故意伤害罪的限度内重合。

  • 第9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A,D

  • 第10题:

    甲、乙因做生意共同与丙产生较大矛盾。乙心里暗藏杀死丙之意,但其未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约定共同去丙住处教训丙。甲、乙二人到丙家后,同时对丙进行殴打,致丙死亡。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共同犯罪
    •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共同犯罪
    • C、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不属于共同犯罪
    •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成立共同故意

    正确答案:A,B,C

  • 第11题:

    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

    •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D

  • 第12题:

    多选题
    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

    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

    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

    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

    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 C,D
    解析: 甲乙丙有共同伤害丁的意思联络,且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因此,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A项说法正确。 甲乙丙仅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有共同的犯意,成立共犯,在实施伤害行为时,由于甲在外望风,没有参与实行行为,甲对杀人行为没有犯意,因此,对故意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说法错误。 甲虽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但是应该对死亡后果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 第13题:

    请回答 96~100 题。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潜逃期间,甲窃得一张信用卡,向乙谎称该卡是从街上捡的,让乙到银行柜台取出了信用卡中的3万元现金。犯罪所得财物挥霍一空后,丁因生活无着,向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自己和甲共同盗窃的事实,但隐瞒了事后知道的甲、乙致丙死亡的事实。

    第96题:就被害人丙的死亡而言,下列对甲、乙所应成立犯罪的何种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属于共同犯罪

    B.甲、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共同犯罪

    C.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正确答案:ABC

  • 第14题:

    甲、乙二人瓜地中的瓜经常被偷,于是二人决定晚上埋伏,欲抓到小偷揍一顿;当晚,同村人丙前来偷瓜,甲、乙二人上前殴打丙,丙亦与二人对打,一时三人扭打做一团。其间,甲掏出偷偷带在身上的匕首,对丙胸部猛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当即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B.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乙二人仅在故意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犯


    正确答案:ACD

  • 第15题: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 甲、乙、丙3人就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成立共同犯罪时,只要3人都认识到伤害有致死的可能,就对现实出现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甲、乙都使用铁棒,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打死被害人的可能性,丙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也要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承担共犯责任。故ABC项错误。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指的是有两种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时(如轻或重,有罪或者无罪),在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那个。甲、乙、丙3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共同犯罪人,部分行为承担全体责任,没有其他不同的处罚可能性,所以不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故D项正确。

  • 第16题: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D
    解析:
    选项A.B.C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这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据此,各参加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选项D正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该原则在适用中可能表现为许多情形:当事实在有罪与无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按照无罪来处理;当事实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存在疑问时,应该认定为轻罪;就从重处罚情节存在疑问时,应当否认从重处罚情节;当无法确信某一犯罪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时,应当不再追诉。按照共同犯罪的处断原则,此处三人均须对共同犯罪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适当的。

  • 第17题:

    甲欲杀乙,乘乙与朋友在餐馆聚会,向其投掷自制炸药,炸药爆炸后没有伤着乙,却致与乙一起聚餐的丙当场死亡,丁、戊受重伤。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
    A.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C.爆炸罪定罪处罚
    D.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行为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等犯罪的,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 往往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最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另定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甲以爆炸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罪,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根据目前通行做法,以爆炸罪定罪处罚。C项正确。

  • 第18题:

    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

    A.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的规定。

  • 第19题:

    甲欲杀乙,乘乙与朋友在餐馆聚会,向其投掷自制炸药,炸药爆炸后没有伤着乙,却致与乙一起聚餐的丙当场死亡,丁、戊受重伤。甲的行为应以( )。

    A.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C.爆炸罪定罪处罚
    D.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区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以这些方法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是这些手段行为能否危害公共安全。本题中,甲虽然主观上只针对乙,但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发生了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危害结果,故应当认定为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选C项。区分到底是否危害公共安全,要看侵害的客体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者多数性。

  • 第20题:

    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定()

    • A、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伤害罪
    • B、甲、乙、丙共同犯有故意杀人罪
    • C、甲、乙犯有故意杀人罪,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 D、甲、乙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丙犯有故意伤害罪

    正确答案:C

  • 第21题:

    甲、乙杀害丙,甲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乙同时也向丙开枪。结果甲击中丙并致其死亡,乙则因心理害怕,手发抖而未击中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B、甲、乙如果事前有共同预谋,则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犯罪中止
    • D、甲、乙如果事前无共同预谋,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正确答案:B,D

  • 第22题:

    甲与乙共谋杀害丙,但乙临时改变主意,并没有前往犯罪地点,最后,甲单独将丙杀害。下列选项中,对甲、乙的定性正确的是:()

    • A、构成共同犯罪
    • B、不属于共同犯罪
    • C、甲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
    • D、乙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A

  • 第23题:

    单选题
    甲、乙、丙三人向不相识的丁某要20块钱买烟抽,遭到丁某的拒绝。甲、乙、丙三人即对丁某进行殴打,致丁某轻微伤。在三人将要离去时,甲某仍觉得不解气,又回身持刀朝丁某腿部扎了两刀,致丁某失血过多死亡。甲、乙、丙三人当如何处理?()
    A

    甲、乙、丙三人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B

    甲、乙、丙三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C

    甲、乙、丙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D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丙构成寻衅滋事罪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运用。参见《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