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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其子同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并未曾留有遗嘱,其子已婚并有子女,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应属于( )。A.遗嘱继承B.代位继承C.转继承D.无权继承

题目

王某与其子同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并未曾留有遗嘱,其子已婚并有子女,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应属于( )。

A.遗嘱继承

B.代位继承

C.转继承

D.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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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中,首先明确,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所以,本题中应先推定王某先死,其子后死。其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王某之子后于王某死亡,享有对王某财产的继承权,而由于王某之子也死亡,故由王某的孙子女继承王某遗产,这属于转继承。
更多“王某与其子同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并未曾留有遗嘱,其子已婚并有子女,对王某遗产的继承应属于()。A.遗 ”相关问题
  • 第1题:

    王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甲。2005年甲遇车祸不幸身亡,留有甲的妻子乙和女儿丙。乙和丙一起单独生活,没有赡养王某夫妇。2010年王某去世,有权继承其遗产的是()。

    A.乙和丙
    B.王某的妻子和乙
    C.王某的妻子和丙
    D.王某的妻子、乙和丙

    答案:C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故王某的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王某之子甲先于王某死亡,故甲的女儿丙有权代位继承遗产。该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乙对王某夫妇未尽赡养义务,故乙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本题正确答案为C。

  • 第2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赵某拥有公司25%的股份,但膝下仅有一幼子,年仅5岁。一日,赵某忽遇车祸,抢救无效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家属中仅剩妻子王某和幼子。王某欲以自己和儿子之名继承其夫的股东资格。公司中持有30%股份和20%股份的两名股东甲、乙以王某性格怪僻、难以相处为由拒绝王某加入公司,但不反对其子进入公司;另一持股15%的股东丙既反对王某,也反对其子继承股东资格,并承诺以双倍的价格收购王某及其子的股权;一持股10%的股东丁同意王某加入公司,但以其子年幼,不谙世事为由,拒绝其子成为股东,但又不愿意购买其子的股权。在公司章程未对此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谁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A:母子均可
    B:母可,子不可
    C:母不可,子可
    D:母子均不可

    答案:A
    解析:
    【考点】股东身份的继承。详解:此题题干设计得很复杂,但基本上是在干扰考生,对解题不起什么作用。其实《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该公司的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相关规定,那么赵某的妻子和儿子作为他的合法继承人均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故A项为正确答案。

  • 第3题:

    马某育有一子马甲,一女马乙。马某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财产均由马甲继承。马甲后与杨某结婚,并有一子马丙。马甲在一次车祸中身亡,马某悲痛欲绝,心脏病发去世。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马乙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
    B.马丙可代位继承马某的遗产
    C.杨某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
    D.马丙有权继承马甲的遗产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马甲先于马某死亡,马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故马乙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所以选项A说法正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马甲先于马某死亡,马甲应继承的份额由马丙代位继承。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杨某不是马某的继承人,无权继承马某的遗产。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马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马甲的遗产。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

  • 第4题:

    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的公证,将 遗产由其长子继承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 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 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25岁,但未结婚,至 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李 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 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 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
    A.按公证遗嘱继承
    B.按口头遗嘱继承
    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
    D.先依法定继承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 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问题。依《继承法意见》第37条的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 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 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 第5题:

    1971年李某死亡,对所留遗产无遗嘱。李有二子一女,长子1959年死亡,其子甲于1970年死亡,甲遗有一子乙;次子1968年死亡,遗有一女丙;李的女儿1966年死亡,收养一子丁。对李某财产有继承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都没有继承权

    答案:A,B,C
    解析:
    乙、丙、丁均可通过代位继承继承李某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