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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组成的合伙组织欠戊70万元债务,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戊有权要求甲偿还其中的50万元债务B.乙有权按照合伙组织内部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对抗债权人C.丙有权以退伙为由不承担合伙组织的债务D.甲、丁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题目

甲、乙、丙、丁组成的合伙组织欠戊70万元债务,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戊有权要求甲偿还其中的50万元债务

B.乙有权按照合伙组织内部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C.丙有权以退伙为由不承担合伙组织的债务

D.甲、丁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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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更多“甲、乙、丙、丁组成的合伙组织欠戊70万元债务,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戊有权要求甲偿还其中的50万元债 ”相关问题
  • 第1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起字号为“路边油条铺”,油条铺共有资产5万元,欠丁款项7万元;乙、丙无资产,甲仍有个人资产2万元,甲欠戊个人债务2万元。此时,债务应如何清偿?
    A.先还丁 B.先还戊
    C.丁、戊平均受偿 D.由甲决定先还丁或戊


    答案:B
    解析:
    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对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法学原理,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采用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彼此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多数学者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受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受偿,即合伙债务优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优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多数学者认为,双重优先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较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我国在《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的清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故本题选项为B。

  • 第2题:

    甲、乙、丙合伙组织欠丁20万元债务,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丁应当按照甲、乙、丙关于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行使债权
    B.丁可以要求甲承担10万元债务
    C.丁有权要求乙承担20万元债务
    D.丁可以先向丙要求承担5万元债务,然后再要求乙承担15万元债务

    答案:A
    解析:
    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组织内部的按份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组织的一人或者数人清偿债务,至于债权人如何行使债权,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

  • 第3题:

    甲、乙、丙、丁组成的合伙组织欠戊30万元债务,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戊应当按照合伙组织内部按比例偿还债务的约定行使债权
    B.丁仅对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清偿债务
    C.乙有义务清偿欠戊的30万元债务
    D.甲、丙可以不必取得戊的同意而仅清偿20万元债务


    答案:C
    解析:
    【精解】合伙组织是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体,合伙人内部对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合伙组织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债务,至于债权人要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债务的数额或者比例是多少,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故选C项。

  • 第4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时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不改变其对原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

  • 第5题:

    江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甲按遗嘱继承5万元现金,乙按遗赠分得字画一幅(价值8万元),丙和丁按法定继承分得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经查,江某生前尚欠戊债务6万元。欠戊的债应由(  )。


    A.甲、乙、丙、丁偿还

    B.甲、丙、丁偿还

    C.乙偿还

    D.丙、丁偿还

    答案:D
    解析:
    本题属于法条应用题,考核的知识点是遗产债务的清偿程序和方法。依据我国《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题中,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所以应由法定继承人丙和丁首先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丙和丁所得遗产住房一套,价值40万元,被继承人生前欠戊债务6万元,法定继承人丙和丁所得遗产足以清偿债务。因此选项D正确,其他选项不选。 【评注】熟记《继承法意见》第62条关于遗产债务清偿的程序和方法方面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轻松应答此类题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