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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组成的合伙组织欠戊 66 万元债务,问: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清偿债 务,如有权,则最高可以要求乙清偿多少数额?

题目

甲、乙、丙、丁组成的合伙组织欠戊 66 万元债务,问: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清偿债 务,如有权,则最高可以要求乙清偿多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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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题:

    乙向甲借入9万元,丙、丁、戊三人作为共同保证人为乙提供担保,但未约定各自承担的保证份额。借款期届满后,乙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全部债务。因此,丙()。

    A有权请求乙偿还9万元

    B.有权请求丁、戊各偿还3万元

    C.有权请求丁、戊各偿还4.5万元

    D.无权向丁、戊主张权利


    正确答案:AB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共同保证的法律效果。根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正确答案是AB.

  • 第2题:

    甲、乙、丙合伙组织欠丁20万元债务,则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丁应当按照甲、乙、丙关于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行使债权
    B.丁可以要求甲承担10万元债务
    C.丁有权要求乙承担20万元债务
    D.丁可以先向丙要求承担5万元债务,然后再要求乙承担15万元债务

    答案:A
    解析:
    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组织内部的按份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组织的一人或者数人清偿债务,至于债权人如何行使债权,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

  • 第3题:

    甲、乙、丙、丁组成的合伙组织欠戊30万元债务,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戊应当按照合伙组织内部按比例偿还债务的约定行使债权
    B.丁仅对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清偿债务
    C.乙有义务清偿欠戊的30万元债务
    D.甲、丙可以不必取得戊的同意而仅清偿20万元债务


    答案:C
    解析:
    【精解】合伙组织是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体,合伙人内部对债务承担比例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合伙组织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人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债务,至于债权人要求其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债务的数额或者比例是多少,完全取决于债权人的意思,故选C项。

  • 第4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起字号为“路边油条铺”,油条铺共有资产5万元,欠丁款项7万元;乙、丙无资产,甲仍有个人资产2万元,甲欠戊个人债务2万元。此时,债务应如何清偿?
    A.先还丁 B.先还戊
    C.丁、戊平均受偿 D.由甲决定先还丁或戊


    答案:B
    解析:
    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对个人债务和企业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民法学原理,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采用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所谓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彼此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多数学者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所谓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受偿,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受偿,即合伙债务优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个人债务优先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多数学者认为,双重优先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较并存债权原则更能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我国在《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的清偿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故本题选项为B。

  • 第5题:

    2015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2018年9月,公司不能清偿欠戊的100万元债务,戊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但乙认为自己出资不足的问题已过诉讼时效。
      问:(1)乙出资不足,甲、乙、丙、丁是否承担责任?
      (2)戊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乙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案:
    解析:
    (1)应当承担。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甲、丙、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有权要求。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不正确。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